新药研发投融资中的“与众不同”:投资篇

作者: 金有元、郭晓兴,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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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中笔者提到,相较于其他行业的投资活动,新药研发的投融资交易具有较强的专业门槛,并进一步介绍了被投企业及创始团队一方需注意的事项。然而新药研发是一个大浪淘沙的过程,不仅对于创新药研发企业和创始团队而言具有挑战性,投资人也尤其需要立足行业特点,在投融资交易中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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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有元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篇将从投资方的视角,介绍创新药投融资活动中投资方需关注的“与众不同”,并给出建议。

中介机构

对于创新药研发而言,在药品的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注册报批、生产、上市后不良反应报告管理的全流程中,均有大量的监管制度,且涉及参与方众多,这就要求投资方和参与交易的中介机构对创新药研发的行业情况和监管情况有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以创新药领域的license-in合同为例,其中将涉及许可标的、许可范围、对价以及双方在研发、生产、商业化等阶段的长期互相配合义务等多个条款,其中仅合同对价就包括预付款、里程碑付款、销售提成、年费等多个类型。如果不熟悉相关的合同内容和行业惯例,将很难发现其中的法律风险。

陈述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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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兴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对被投企业基本情况的陈述与保证是投资方权益的最基本保障条款。与其他行业相比,创新药研发企业的商业模式、资产情况有明显不同之处,因此需针对行业特点调整、补充陈述与保证的内容。例如,除惯常的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外,投资方还需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唯一性,需确认企业知识产权是否曾被授权给其他方(对于无法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而言,需要确认其保密状态),以确保企业的知识产权和产品不会被其他方使用,从而巩固被投企业的市场地位。此外,投资方还需关注创始人与原任职单位的知识产权权属的划分、转让,临床试验参与人的隐私保护,以及药品销售涉及的商业贿赂等创新药研发行业的高风险点。

创始人任职

如笔者在上篇中所提及的,创新药研发企业的创始人大多数是高校、研究机构的教师、研究员。并且,在创业早期过程中,创始人可能会保留原任职单位的职务,无法与企业建立全职的劳动合同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创始人保留的职位可以加强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关系,为在早期阶段的创新药研发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机遇。因此,投资方严格要求创始人在企业全职工作的方式并不适合创新药研发行业的情况,投资方可考虑允许创始人保留现有非营利性单位的职务,并可设置未来如因企业上市、并购或其他原因需要时,创始人需开始履行全职工作义务的机制。

后续认股

创新药的价值体现是一个长期过程,涉及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药品注册程序、销售上市等多个环节,被投企业的估值可能因每一个阶段的结束而成倍增长。作为早期投入资金支持创新药完成上述阶段的投资方,在投资时,可以考虑要求获得按照优惠估值增资的认股权,或者优先于第三方全额认购公司后续新发股份的超额优先认购权,以方便投资方在企业发展情况向好时追加投资,作为投资方承担企业早期投资风险的回报。

退出

创新药的研发时间可能会持续超过十年,远超出很多投资基金的剩余期限。由于国内外公开资本市场允许处于研发阶段尚未盈利或尚未有收入的医药企业上市,投资方可通过企业的首次上市退出。除此之外,通过并购手段进行退出也是投资方退出的重要渠道。作为投资方主动发起并购交易的手段,拖售权可以保证在主要投资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被投企业或被投企业的主要在研项目可以顺利按照合理价格以股权出售或资产出售的方式实现变现,使投资方可以在基金清算关闭前获得项目投资收入。

虽然中国当前创新药研发和投资快速起步和发展,但已经发展成熟的医药企业数量并不算多,创新药研发投资中的风险点和应对策略尚待进一步沉淀。投资方需要真正把握项目中的风险,才能未雨绸缪,平衡好控制投资风险与赢取企业发展收益之间的关系。

作者: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有元、资深律师郭晓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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