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解除胜诉率极低,企业如何破局?

作者: 邵博,赉擘斯劳动咨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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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是一个易于理解,但难于应用的概念,在企业内部管理和司法裁判中往往有不同的认定标准。若企业对此存在混淆,则可能面临额外诉讼风险

追踪2019年至2022年北京地区涉及不胜任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后可知,企业以不胜任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其中2022年,因不胜任解除或转换其他理由解除的案例中,企业败诉的比例高达96%。

未对不胜任进行有效举证、制度/规定问题、绩效达成问题,培训/调岗问题、解除流程问题,是企业败诉的五大原因。

不仅低绩效管理在大量耗费业务线管理者和HR的时间,且员工进入绩效改进计划(PIP)已被普遍视作离职的前奏。最终,公司在付出成本的同时也担负着法律风险和挑战。

明确不胜任指标

Shao Bo, Labours
邵博
合伙人
赉擘斯劳动咨询事务所
电话: +86 10 8225 5618
电子信箱: shaobo@laibei.com

公司判断员工是否不胜任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依据,并定义不胜任的具体情形。“末位淘汰”和“正态分布”从管理上能够发挥作用,但绩效到什么程度属不胜任,如何与法律上的“不能胜任”关联在一起,较少公司有事先约定。企业可以采取集中统一的方式进行打分,在制度中事先划定,低于一定等级的属于“不胜任”。

因不同部门考核方式不同,或因事业部独立管理,公司亦可采用去中心化的方式,将不胜任定义的权限让渡给业务线负责人。在法律权限上,需要公司通过规定将部门有权利制定自身不胜任标准进行证据固化。

以上有关不胜任的约定,需要落实到书面载体上,并保证其合法、有效力,例如员工手册、绩效制度、绩效合同、劳动合同。对于这类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建议企业遵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民主程序和送达程序的要求,使得相关载体得以生效、具备法律效力。

企业应有自己的认定标准。不胜任针对的是员工低绩效现象的客观事实。本质上,不胜任的管理需要明确的依据,即企业认为员工做到什么程度,才算不能够胜任工作。

通过更完善的民主流程保证证据有效。部分企业认为员工不胜任,给员工发出邮件形式的单方告知,但是员工说没有收到,即可对该认定不予认可。因此,告知、送达流程也会影响到一裁两审过程中证据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对于这类可能存在的风险,企业需要有更充分的民主流程去应对。

调岗或培训需要具备合理性。第一次不胜任认定后,可选择调岗或培训来改善绩效,此时企业容易在合理性层面出现挑战。从立法角度来看,不胜任并不针对员工过失,而是个人能力欠缺,所以为员工提供调岗和培训的出路。倘若经过调岗或培训后,员工能力仍无法满足要求,企业可以单方解除,这是法律给予企业的出路。

司法标准不同于企业管理

改善企业的不胜任管理思路。对于管理者来说,绩效管理需要考虑硬性指标,包括本人及团队的绩效是否合格,以及管理标准是否合格。管理标准又涵盖了团队员工的个人成长及周转率,员工的合规性、服从性、专业性,是否与公司战略匹配等。

同时,绩效管理也需要考虑外部因素,如公司外部的上下游企业业务发生的变化,以及竞争者、客户发生的变化等。

切忌用数罪并罚的思路看问题。若给员工的绩效层层加码,从员工绩效、能力,到管理能力、个人习惯等都计算在内,那么不论是员工还是司法机构都难以认可这样的管理结果。

在司法机构眼中,如果企业不认可的员工行为有四点,并据此与员工不胜任解除,那么其中的任何一点都必须成立,任意一点存在证据瑕疵,都不能构成不胜任解除。因此,企业管理者在不胜任的管理上要抓住核心。

不胜任管理建议

让规章制度成为管理的有效抓手

管理者应自查企业规章制度是否有相应的安排,并设置不服从工作安排即给予警告等处分。解除的过程尤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每一步流程,任何出错都可以导致违法解除。

将解除的法律依据从不胜任转为违纪

从公司行使管理权的角度,当安排调岗或PIP时,员工必须遵守。只要调岗本身不具有侮辱性,或者PIP符合要求,那么如果员工不遵守,就成为违纪。很多企业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坚持管理。一旦员工开始对抗、不接受调岗/PIP,公司必须严肃处理,坚持管理原则。

只有坚定地跟进,企业才能在调岗/PIP过程中,针对员工发生对抗的行为做出违纪解除的处理。

解除不能只讲法律,更要注重沟通

劳动法领域越来越强调企业与员工的沟通。单方面地告知员工并确保员工收到,而缺乏有来往的沟通,已经不再有效。

沟通的艺术体现在一裁两审过程中,仲裁员或法官可能会认为企业滥用强势力,没有充分沟通来履行管理义务。此外,在自媒体维权的时代,缺少有效沟通可能对企业商誉造成不可预估的影响。


邵博是赉擘斯劳动咨询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0 8225 5618以及电邮shaobo@laib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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