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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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因非法目的而可能使协议无效的特殊情况:订立该协议是为了遏制刑事诉讼。一个常见的例子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的金钱,同意不对另一方提起刑事诉讼或不配合刑事诉讼。本文首先概述了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针对此类协议的规则,通常称之为遏制起诉的协议,然后讨论了中国法律下是否存在类似的立场。

普通法司法管辖区

根据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合同法,有多种原因导致协议可能无效和不可执行(关于有效与强制执行力的区别,见《商法》第4辑第6期《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一个可能的原因是未能满足适用的法律手续,例如要求某些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协议”和“合同”的区别,见《商法》第2辑第2期《“合同”抑或“协议”:孰是孰非?》)

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未能满足,例如对价要求(有关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此要件的讨论,见《商法》第5辑第1期《对价》)。第三个可能的原因是,当事方中的一方在诱使另一方订立合同时实施了欺诈。

第四个可能的原因是该协议的目的不合法或违反公共政策(有关“非法”的含义的讨论,见《商法》第1辑第10期《非法也,违法乎?》)。禁止遏制起诉的协议的规则属于此类范畴,主要是由法官在判例法中确定并发展的,而不是由成文法制定的(关于判例法与成文法之间的区别,见《商法》第3辑第2期《约束力还是说服力?》)。

关于该规则的旧的表述出现在英国Lound v Grimwade(1886)一案中。在该案中,高等法院法官指出:“判决曾一再认定,影响法律程序的协议是非法的,即使这些程序从本质上讲可能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程序”。

随后的大多数案件将规则的适用范围限制于刑事诉讼。在澳大利亚Kerridge v Simmonds(1904)一案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提到该规则背后的一个政策原因:

法院为防止自己在刑事诉讼中对公众利益的监督被秘密协议所藐视而特别戒备。

新西兰最高法院在2017年Osborne v Worksafe New Zealand一案中也审议了该规则。该案涉及在一场导致29名矿工死亡的煤矿事故后,对一家公司及其一名董事的刑事诉讼。该公司根据有关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被起诉和定罪,并被命令向矿工幸存者和家属支付341万新西兰元(239万美元)的赔偿。

然而,该公司被置于破产管理,无法支付赔偿金。这位董事提出,如果公诉机关新西兰工作安全局同意不对董事提出指控,就支付赔偿金。新西兰工作安全局接受了这一协议。灾难受害者的两名家属随后要求对工作安全局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并称这是一项遏制诉讼的无效协议。

在裁决中,新西兰最高法院概述了反对遏制诉讼协议的理由:

由于起诉罪行符合公众利益,长期以来,我们认为,通过议价或提供其他利益来避免起诉的私人交易是违法的。不起诉的非法交易,是指明示或默示的协议或承诺,即以收取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利益为条件,不起诉某项公共罪行(不同于民事不法行为)。法律的政策是,被告人如果犯罪,不能因为弥补了个人权益损害,就完全摆脱了因违反公法而受到的惩罚

法院指出,该原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原则,适用于自诉和公诉。自诉是指由犯罪受害人而非国家,起诉被指控的犯罪人。自诉通常发生于公诉机关在接到起诉后选择不起诉被指控的罪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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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www.vantageas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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