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拟引入公司迁册制度

作者: 朱静文和陈政康,林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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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政府透过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启动有关非香港公司迁册来港制度的公众咨询。公司迁册制度旨在便利非香港公司迁册来港,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与商业中心的地位。有关新制度的立法预计将于2023至2024年出台。

迁册制度的关键好处

与新加坡、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司法管辖区不同,香港目前仍不允许非香港公司迁册来港。如果外国企业有意落户香港,来港运营,则必须在香港成立一家新公司接管其业务。这个过程繁琐复杂,可能造成高额的课税及/或其他成本,也会扰乱公司的业务经营以及发展历史。

拟引入的迁册制度将允许非香港公司将其注册成立地改成香港,同时保留其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公司资产、权利、义务、债务和合同亦不受影响,以最大程度保障公司迁册前后营运连贯,简化行政流程,减少相关成本。

合资格条件

Rossana Chu, LC Lawyers
朱静文
管理合伙人
林朱律师事务所

拟引入的迁册制度不会对申请人的资产、营收或雇员人数做经济实质门槛测试。公司注册处将负责审批公司迁册个案并会考虑以下因素:

  • 非香港公司在原注册成立地法律下所属的公司类别,与申请迁册时所指明的类别是否相同或大致相同(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或有股东的公众无限公司);
  • 申请人是否已遵从其注册成立地就公司迁册来港的法律规定;
  • 截至申请日,申请人在其注册成立地的首个财政年度结算是否已结束;
  • 申请人是否会遵从香港《公司条例》下有关香港公司注册的公司名称要求;
  • 拟迁册的公司不会用作非法用途,有违公众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
  • 迁册申请是真诚的,而非意图借此欺骗公司现有债权人;
  • 如果申请人原注册成立地的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必须就迁册取得股东同意,申请人是否已向股东提交迁册决议,该决议已获得有表决权股东以至少75%的票数通过,且股东已就相关会议和拟决议获给予最少21日通知期;
  • 申请人是否有能力偿付其在申请日期后12个月内到期的债项;
  • 申请人并无进行清盘,也没有针对申请人的清盘程序正在进行或有待进行;
  • 无论是接管人,还是接管人兼经理人,均无占有或控制公司资产,也没有相关法律程序正在进行或有待进行;以及
  • 并无申请人与其他任何实体或个人订立的妥协或安排正在执行,也没有相关法律程序正在进行或有待进行。

迁册的效应

Jacky Chan, LC Lawyers
陈政康
律师
林朱律师事务所

一旦迁册成功,公司会与其他在香港成立的同类型公司一样,拥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并和其他公司一样须遵守《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其注册成立的信息亦将受公众审查。如果公司在港开展的业务须持有牌照,则公司须另外申请牌照。

如申请人在早前曾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成为非香港公司,在获发迁册证明书后,其非香港公司的注册将被注销。

公司须在迁册至香港的60天内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其在原注册成立地的注册已撤销,并提供相关证明。否则该公司在香港的注册会被注销,迁册程序亦会终止。

不过,现有市场从业人员认为60天的时间太短。原注册成立地的注册注销程序可能包括公示及/或法庭程序(为保护公司成员和债权人)以及税务结算,因此整个注销程序所需的时间可能长于60天。市场希望迁册制度在这方面能更灵活处理,在法定的注销期届满后,不立即终止迁册程序,而是让公司注册处处长酌情(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延长注销期。

毕竟,原注册成立地的注销程序不在申请人的控制范围内。此外,一些申请人可能要在启动注销程序前先在香港开设银行账户。

结语

业界向当局反映有现时并非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尤其是在香港已有一定业务规模的企业或希望利用香港的地理和经济优势拓展业务的企业,都会有兴趣迁册来港。此次香港提出引入公司迁册制度,为来港落户公司提供一个简单直接的申请流程,可谓顺应市场需求,广受市场欢迎。

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管理合伙人朱静文、律师陈政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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