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筹握算:香港仲裁多样收费架构释放巨大潜能

0
385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针对香港实施的灵活仲裁收费架构,资深大律师、仲裁员、调解员和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联席主席郑若骅海问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刘洋预期仲裁当事人、法律顾问和出资第三方都将享受新规带来的巨大红利

久以来,仲裁一直是解决商事和投资争议的首选方式。不过,许多交易横跨多个司法管辖区,加之动辄牵涉跨国企业,其多样化和综合性的特征使仲裁变得愈加复杂。

仲裁的持续时间和成本因而成了许多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客户必须将仲裁视作一个自成一体的项目,需要主动管理。仲裁的总体成本固然关键,支撑整个仲裁程序的现金流亦不可忽视。

《香港仲裁条例》赋予了仲裁员决定可予追讨费用上限的权力,以使当事人及其律师保持警觉,敦促他们快捷高效地实施仲裁程序。条例已实施多年,其本意是降低成本。但经验显示,几乎没有仲裁当事方愿意向仲裁员提出此项申请,皆因这是一把双刃剑。

第三方资助

Teresa Cheng, Asian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
郑若骅

第三方资助俨然成为投资仲裁的重大趋势。在某些情况下,比如投资者的资产因故被冻结在东道国,能否解冻则需要等待仲裁裁决结果,因此第三方资助正好发挥雪中送炭的作用。第三方资助促进司法公正和仲裁管理的益处显而易见,在商事仲裁中的普及也就顺理成章。

在香港等普通法管辖区,第三方资助必须通过相关立法才能获准在仲裁中使用。香港在2019年已经制定了相关规定,范围涵盖香港仲裁及非香港仲裁在香港提供服务的费用。

尽管第三方资助制度有“自我监管”的特性,但相关条文仍制定了保障措施,确保受资助方和仲裁利益相关者获得充足的保护。比如,若有订立资助协议,受资助方须就已订立资助协议一事以及出资第三方的姓名或名称发出书面通知。如资助协议终止,同样须就协议终止一事及终结日期发出书面通知。

《第三方资助仲裁实务守则》(下称《实务守则》)制定了一套关于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正式指南和标准。比如,出资第三方须确保资助协议载有所有主要特点、风险和条款,以及受资助方在订立资助协议前已知悉就该资助协议寻求独立法律意见的权利。

此外,香港律政司在2021年8月24日成立第三者资助仲裁及调解的咨询机构,其成员任期三年。咨询机构负责监察和检讨第三方资助仲裁和调解条文的运作,包括《实务守则》的实施情况。咨询机构的成立具有重大意义,它将确保第三方资助制度与时俱进,并与国际标准接轨。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在港仲2021年受理的277件仲裁案件中,有六个案件的当事人就第三方资助作出了披露。2020年,港仲受理的318起仲裁案件中,有三个案件的当事人作了第三方资助的披露。有鉴于法律费用市场的发展,笔者认为需求日益增加的第三方资助制度将对司法公正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

但是,当前的制度并非没有改善空间,仲裁用户仍有其他需求亟待解决。在当前的市场下,仲裁当事人希望签订能够分担风险、解决现金流问题的费用安排协议。为此,其他司法管辖区已修订法律,允许风险代理收费或按条件收费安排。

如果香港希望持续作为一个受青睐的仲裁地,鼓励当事人继续在合同中加入香港仲裁条款,那么毋庸置疑,香港也必须给予同样的选择。所有主要的仲裁管辖区,如中国内地、新加坡和伦敦,都允许当事人与律师签订某种形式的按条件收费安排。

在此客观现实的敦促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ORFSA)”规则应运而生。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首先,ORFSA的立法框架旨在消除普通法关于禁止助讼和包揽诉讼的原则对仲裁领域的影响,同时确保ORFSA协议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且有保障。ORFSA适用于香港和非香港仲裁、与仲裁相关的法院程序、紧急仲裁员程序,以及依《仲裁条例》开展的调解——即有仲裁协议的调解。

《仲裁(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规则》非常灵活,规定了三类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分别是:

Edward Liu, Haiwen & Partners
刘洋

按条件收费协议(CFA费用)
在此类协议下,律师(1)在仲裁过程中不收费,只在当事人案件成功的情况下收取成功收费;或者(2)按其正常标准或折扣收取费用,在客户案件成功的情况下加收成功收费(即所谓的“不成功,低收费”协议)。

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DBA费用)
在此类协议下,律师只在客户成功的情况下收费,费用的计算参照仲裁的结果,比如,按裁决的损害赔偿额或所收取的赔偿额的比例收取。

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混合式DBA费用)
在此类协议下,律师收取法律服务费(通常是按折扣计的小时费率)以及参照仲裁结果计算的额外费用,如以裁决的损害赔偿额或或所收取的赔偿额的比例计算的费用。

这些多样化的收费架构为当事人的收费协议带来更多灵活性和创造空间,也让香港区别于其他司法管辖区。之所以采用 “架构”一词描述ORFSA,是因为这三类收费安排可任意排列组合。当事人可尽情发挥创造力,针对案件、申请人及其律师的特殊需求,制定出合适的收费安排,这不仅可以实现当事人与律师的双赢,也可顾及出资第三方的利益。

ORFSA协议和第三方资助协议可谓相辅相成。两者结合后,基本可以涵盖当事人为解决律师收费和仲裁成本问题而须应对的所有情况。

此外,规则也设置了充分的保障措施,确保ORFSA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比如,ORFSA协议必须以书面作出,由律师及当事人签署。协议须述明该协议所关乎的仲裁或其任何部分,述明在何等情况下须支付律师费用及开支,以及代垫付费用是否须由当事人支付。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必须规定不少于七日的冷静期、触发提前终止的事由,以及在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当事人须向律师付款的替代基准(下称“一般条款”)。《仲裁条例》第10B部第98ZM条同样设立了咨询机构,确保ORFSA的顺利实施。

第三方资助和ORFSA规则

ORFSA规则于2022年开始实施,它将与第三方资助制度相互补充配合,增添香港仲裁制度中费用选择的灵活性。

ORFSA制度带来的灵活和创造性将吸引出资第三方资助香港仲裁,在海外仲裁中与香港律师合作。尤其是,出资第三方现在可以设计一个全面的费用结构,既包含第三方资助,又涵盖法律费用的支付,包括依《仲裁条例》开展调解时的调解费用。

ORFSA规则在一般条款中保障了协议的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更好地保护了出资第三方、律师和当事人。当事人的利益也在ORFSA规则和《仲裁实务守则》中得到了保障,有效平衡司法公正与出资第三方和律师的财务利益。

在ORFSA规则框架下,法律顾问、当事人和他们各自的出资第三方之间在订立费用安排时有了更多自主权,可以在框架范围内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设计。ORFSA规则广泛适用于香港或海外仲裁中提供服务的香港律师,以及香港仲裁中的外地律师,彰显了香港仲裁机制对海外持份者的吸引力。

现在只等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大律师公会修改各自规则,让会员可依自己意愿采用这些收费新规。以往,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为了解决当事人在律师费用方面的需求,往往安排该所及来自允许按条件收费的管辖区的律师来代表当事人参与香港仲裁。待上述新规得到全面实施后,香港的律师,尤其是中小律所的律师,将能够加入这个市场,从ORFSA规则和第三方资助制度中受益。

总结

ORFSA和第三方资助制度将为香港仲裁当事人及其各自的法律代表和出资第三方创造三赢局面。多样的收费架构为律所和当事人带来的裨益是显而易见的。

有了ORFSA协议,那些阻止提出有价值索赔的经济障碍在最大程度上可能得以消除,而事务律师则可以协助其当事人更好地利用和支付律师和仲裁庭资源。可以预见,仲裁当事方、香港的律所和第三方资助者将迎来大量合作机会,共担风险,共同管理相关费用。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