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扩展仲裁当事人付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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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扩展仲裁当事人付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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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6日起,香港律师可与他们代表的仲裁当事人签署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ORFS)协议,如按条件收费协议或胜诉收费安排,让当事人可选择不同方式支付法律费用。

鉴于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呼吁采用更灵活的收费安排,且其他主要仲裁地已准许类似的收费安排,新制度不仅满足了市场需求,也是保持和扩大香港的竞争优势迈出的重要一步。

新的架构允许在仲裁中采用三类ORFS安排,即:

按条件收费协议(CFA)
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DBA)
以及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混合式DBA)

如订立CFA协议,当事人仅在仲裁取得“成果”的情况下向律师支付费用,否则不支付费用或仅支付低金额;如订立DBA协议,律师按客户在仲裁中取得的财务利益的百分比收取费用;如订立混合式DBA协议,则结合两种收费方式。订立CFA协议时,当事人可自行与律师约定何种情形达成相关事宜的“成功成果”。

此前,上述收费安排因普通法的助讼和包揽诉讼罪而被禁止。在经过一系列咨询和法规制定后,ORFS规则于2022年12月16日起全面实施,适用于仲裁地在香港的仲裁(包括关联的法院或调解程序,以及紧急仲裁员开展的仲裁)以及仲裁地不在香港但有香港法律执业人员参与的仲裁。

ORFS让律师和当事人能够签订更灵活的费用协议,也让希望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当事人有了更多付费选项。ORFS能够帮助当事人做出更符合预算的财务安排。同时,签订ORFS协议,当事人与律师分担风险,也为当事人减轻了风险。

相比于新加坡,香港的ORFS新规范围更广,因前者只准许CFA安排。这一进展无疑将提升香港作为全球领先仲裁中心的地位,也将刺激香港的申索和仲裁数量。

深入分析

香港通过修订《仲裁条例》(第609章)和《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并订立《仲裁(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规则》(第609D章)(下称《规则》),在法律上确立了ORFS制度。

除人身伤害申索外,律师可与仲裁当事人签订以下几种类型的ORFS安排:

  • CFA:当事人在仲裁中取得“成果”的情况下向律师支付成功收费。如果没有取得成果,不支付费用或减少律师费。成功收费必须以“基准收费”(即如果没有订立ORFS安排的情况下律师会收取的费用)的百分比表达。

何种情形构成成果须由双方约定,并在CFA协议中述明。成果通常包含客户能够获得的“财务利益”。财务利益包括金钱或金钱的等值,即可约化为金钱价值的任何其他代价。它包括根据任何裁决或和解协议的负债款额,也包括潜在法律责任的任何规避或减少(对对方的申索作出成功抗辩的情况)。

成功收费的“额外收费”部分不得超过基准收费的100%。换言之,在CFA协议下,律师能够收取的最高费用是平常费用的两倍。

  • DBA:律师在仲裁过程中不收费,但收取DBA费用,即按当事人在仲裁中获得的财务利益的一定比例收费。DBA款额的计算必须参照财务利益,是在可予追讨的讼费以外而须额外支付的费用。DBA款额不得超过财务利益的50%。DBA协议须述明所关乎的财务利益、DBA费用的计算基准、须在何时支付DBA费用,以及关乎大律师收费的任何安排。
  • 混合式DBA: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一笔费用(以不可追讨的讼费的50%为限额)(下称“上限款额”)。如当事人获得财务利益,还须支付DBA费用,限额为当事人所获财务利益的50%。

如DBA费用低于“上限款额”,律师可选择收取“上限款额”,取代DBA费用。

混合式DBA协议除须满足适用于DBA协议的要求外,还须述明在仲裁期间须支付的费用,以及基准收费。

《规则》还制定了适用于所有ORFS收费类别的一般要求,比如,协议必须:

    1. 以书面作出,由律师和当事人签署;
    2. 述明该协议所关乎的事宜;
    3. 述明在何情况下,该律师的收费及开支须予支付,代垫付费用是否须支付;
    4. 述明该律师已告知该当事人有权在订立协议前寻求独立法律意见;
    5. 述明在订立该协议的日期后不少于七日的冷静期内,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终止该协议,无须为此招致法律责任;以及
    6. 述明该协议可提前终止的理由,以及在此情况下如何支付律师费用。

《规则》还提供了不同形式的保障,包括胜诉当事人可追讨费用的限额。法律的默认立场是,仲裁庭不可命令一方向胜诉方支付成功收费的额外收费部分。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仲裁庭认为作出此等命令合理的情况下,仲裁庭可命令支付费用。

ORFS制度是一项重大进展,考虑到有些当事人有合法申诉,但缺乏财务资源,ORFS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司法资源的利用。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吴昊(上海)howard.wu@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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