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礼品的合规性法律问题

作者: 吴巍,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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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我们的反商业贿赂专业律师团队已经连续为50余家国内外公司的上百起案件及项目提供咨询与案件代理服务。在开展反商业贿赂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公司普遍对如何既满足开拓市场的现实需要,又避免涉嫌商业贿赂感到困惑。公司普遍对中国法律的实际适用难以把握,问题往往集中在: 如何向官员赠送礼品?能否邀请官员观看世界杯、参观世博会?以会务费、广告费名义支付折扣合法吗?向医疗机构提供捐赠有构成贿赂的风险吗?涉嫌商业贿赂的员工被采取强制损失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等等。在这里,我们就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与赠送礼品相关的合规性问题作简要的分析。

接受赠送的官员可以自行保留的礼品价值

Wu Wei
吴巍
合伙人
是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价值二百元以下礼物可以自行保留和使用。而对外公务活动之定义包括海外访问,与国内外国人交流及参与由外国个人或团体组织的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规定,在对外公务活动中, 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官员应当予以谢绝,即公司应当避免向官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等。由于国务院对国内公务活动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可以自行保留和使用的礼品价值,我们认为,在管理国内公务活动的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会参照适用上述关于对外公务活动的规定中关于礼品价值的标准。违反上述规定,会导致接受礼品的官员受到行政纪律处罚,因此,作为礼品的赠送方,公司也应当在这个范围内安排赠送礼品的价值。

给付多少金额的财物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结合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衡量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付财物达到以下数额的,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 个人向单位行贿10万元以上的;个人向个人行贿1万元以上的。单位向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单位向个人行贿20万以上的。此外,行贿金额低于上述标准,但具有一些法定严重情节的,也有构成上述犯罪的可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如果某公司向同一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多名工作人员赠送礼品,或向同一工作人员多次赠送礼品,查处贿赂犯罪的国家机关依法将这些礼品的价值累计计算,一般累计的数额都会达到行贿犯罪的立案标准。

如何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的给付行为和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贿赂犯罪中的给付行为作了具体规定,除了直接给付现金、实物等行为外,特别明确规定以下一些行为属于贿赂行为: 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如低价买房买车; 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等。

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商业贿赂中的财物,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等。

如何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的主体范围

按照商业贿赂犯罪主体、涉及对象的不同,刑法中针对具有特殊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规定主要见于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而对于公司、企业等市场竞争主体的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主要见于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的多个条文,涉及的罪名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一些特定犯罪中也包括离职和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此外,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也可构成受贿的共犯,这里的特定关系人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 (夫) 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除以上两类主体外,根据刑法修正案 (七) 关于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受贿的主体还包括可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的人员。刑法对行贿犯罪的主体没有做特别的限制。

总之,随着中国反商业贿赂法律的是益完备,在最新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隐蔽、间接的给付财物行为被认定为贿赂行为,越来越多的主体被认定为贿赂犯罪的主体,如 “挂名” 领取薪酬却不实际从事工作;官员从没有真实出资的合营企业中分取红利等。

通过为国内外多家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我们发现目前多数公司在反商业贿赂合规性方面的工作仅限于应对司法机关的查处。实际上,跨国公司完全可以从源头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可以通过调查工作发现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风险,还可以通过对公司业务的整体合规性审查和规章制度建设,将构成商业贿赂的风险消除于萌芽状态。


吴巍是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的合伙人。有关企业合规的策略查询,可联系吴律师。她的联系方式是: +86 10 5878 5061(直线) 及wuwei@kingandwood.com (电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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