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区域知识产权仲裁新模式

作者: 王龚婧,廊坊仲裁委员会 ;王正志,高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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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多元化、复杂化,通过司法和行政的传统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已不能满足客观需要。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具有专业性、高效性、保密性、灵活性、跨地域性、可执行性、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显著优势。而且,通过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更有利于纠纷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因而,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转向仲裁的趋势明显,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人倾向于将有关纠纷提交仲裁解决。

王龚婧, Wang Gongjing, Head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division, Langfa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王龚婧
国际业务处
廊坊仲裁委员会

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也已成为知识产权国家战略规划中的重要一环。20171月,国务院《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构建包括司法审判、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2018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通过遴选一批机构,重点支持其加强能力建设和提高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水平。”2019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工作机制,培育和发展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

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知识产权纠纷大致可分为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权属纠纷三大类。根据中国《仲裁法》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显然属于可提交仲裁的合同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在《仲裁法》所规定的排除仲裁管辖的事项范围内,因此具有可仲裁性,侵权纠纷的仲裁合意可以在侵权后达成。

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中,著作权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规定,具有可仲裁性。而专利权、商标权必须通过国家机关授权取得,属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值得注意的是,对专利与商标等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限制有逐渐放开的趋势。如2017年中国香港修订《仲裁条例》,专门就关乎知识产权权利的仲裁作出规定,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的争议可以仲裁;美国《专利法》也有类似规定。

王正志, Wang Zhengzhi, Partner, Global-law Law Firm
王正
合伙人
高文律师事务所

以河北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例

《河北省2020—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计划》提出鼓励仲裁委员会、调解机构结合实际建立知识产权专业仲裁、调解工作平台和机制”“加强仲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同样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设立国际知识产权仲裁机构。

河北区域正积极推动仲裁与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等途径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着力完善包含诉讼、行政执法、仲裁、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为本区域相关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加强建立区域知识产权仲裁中心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

区域知识产权仲裁中心的建立

仲裁机构在区域知识产权仲裁中心的建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规则:除了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规则外,仲裁机构还应适时完善规则以适应新形势下知识产权纠纷的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专家队伍建设:仲裁机构应着力选聘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以及精通知识产权的仲裁法律界人士作为仲裁员,并针对仲裁员及案件秘书积极开展业务培训,还应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仲裁专家库,为知识产权仲裁纠纷解决提供专业支持。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外部合作:仲裁机构应加强与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部门的协作,开展知识产权仲裁研究以及业务培训、专业宣讲等,联合提供更快、更好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通道和途径。

加大知识产权仲裁制度宣传: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仲裁宣传工作,向自贸区内广大商业主体宣传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机制,推行相关合同文本,规范订立仲裁条款。同时,制作知识产权专用仲裁协议,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仲裁机构可尝试应用仲调衔接机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并通过加强类型案件研究,设立专项研讨课题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综上,为完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仲裁发展,着力构建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平台。


廊坊仲裁委员会国际业务处王龚婧。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 +86 316 2336102以及电邮wanggongjing@lfac.org.cn

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正志对本文亦有贡献。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0 8451 2800以及电邮wangzhengzhi@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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