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视角下的股权设计

作者: 李佳霖、熊孝容,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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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四条新增了“公司依法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该条款曾被各大网络媒体错误解读为深圳所有类型的公司均可设置“同股不同权”,引发了市场主体的高度关注及热烈讨论。对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澄清本次新修订内容是为了对接此前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可设置同股不同权的企业类型仍仅为科创企业。

上述《规定》之所以能够引起广泛讨论,是因为商事主体持续探寻灵活多变、经济实用的股权控制公司方法。笔者根据总结的经验介绍如下。

李佳霖, Li Jialin, Associates, Tiantai Law Firm
李佳霖
律师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基础股权控制方式

根据《公司法》,公司的重大决策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在公司章程未就表决权做特别约定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一般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持股67%以上即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持股34%以上即对重大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该种方式系股东控制公司最基础的方式。

该方式对于出资股东的资本要求较高,尤其在企业子公司、实控公司较多的情况下,如无雄厚资本支持将难以实现。

同股不同权结构

“同股不同权”又称双层股权结构,是一种将认缴出资与表决权进行分离而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的手段。在中国现有司法框架下,能够设置同股不同权的企业类型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在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股份公司、在深圳市设立的科技企业。

但该种设置均需满足一定前提条件,整体而言,企业在实行同股不同权架构时,建议关注以下环节:首先是《章程》效力问题,《章程》中应尽量避免设置明显不合理条款,或存在过度剥夺、限制一方股东权益的情形,否则将存在《章程》条款效力被否定的风险;其次是《章程》备案问题,由于全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登记备案的文件管理尺度不一,部分地区企业将非格式版本《章程》申请备案时将存在受理障碍,建议企业及时关注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态度。

此外,“同股不同权”的设置也可与股权转让、退股等情形挂钩,建议企业有此需求时,将企业实际情况、各股东合作关系、出资协议或增资协议约定条件、《章程》设计等多角度进行全方位设计后再予实施。

熊孝容, Xiong Xiaorong, Associate, Tiantai Law Firm
熊孝容
律师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归集表决权

归集表决权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表决权/投票权委托、达成一致行动人协议。“表决权/投票权委托”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行使。“达成一致行动人协议”即各股东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联合起来,通过形成联盟的方式对某一表决事项实现大比例表决票,从而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

部分股东不便采用前述基础股权控制、同股不同权的架构方式的,可选择设置归集表决权的方式控制公司。对于公司没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各股东也可通过这种方式有效作出决议。

归集表决权的设置存在很多设计空间,例如对于归集表决权的表决事项范围,股东可根据自身关切要点进行灵活设置,可设置为针对重大表决事项进行归集表决,或仅针对土地等重要资产的处置事项进行归集表决。如此可在实现决议的同时,避免不同股东对于所有事项无差别长期绑定带来的管理隐患。

归集表决权具有灵活性,但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弊端:其过度依赖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如人合性基础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也将不复存在。

持股平台控制公司

此种方式多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以合伙企业入股公司的形式实现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有限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能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所以,常见的操作方式是:管理层搭建一个有限合伙平台,以此作为公司的持股实体,创始人股东可以担任GP,最后达成掌握目标公司表决权的效果。

对公司的控制,除了股权层面的控制外,还包括对公司经营层面的控制。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控制了董事会就意味着控制公司的实际经营。因此,创始人股东可以通过把控对董事会提名或委任董事的权利,以捍卫自己的控制权。当然,对公司经营层面的控制还包括控制法定代表人的职位、掌控公章等方式。采用何种方法控制公司,还应当根据公司的类型、发展规模以及发展阶段综合考虑。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佳霖,熊孝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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