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条约仲裁裁决依据《纽约公约》获外国法院执行

作者: 杨雪瑜和黄泽宇,汇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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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条约仲裁往往成本高昂,旷日持久。投资者最大的担忧莫过于,历经数年的法律程序,仲裁裁决能否顺利执行。如果裁决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下称《ICSID公约》)作出,则可适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自成体系的执行机制。如果裁决依据其他机构规则或临时仲裁规则作出,则适用《纽约公约》。近期,中山市富诚工业投资(下称“中山富诚”)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申请执行针对尼日利亚的投资仲裁裁决案为适用《纽约公约》提供了可借鉴的方案。

美国联邦法院管辖权

Yang Xueyu, Hui Zhong Law Firm
杨雪瑜
合伙人
汇仲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投资条约仲裁裁决的投资者必须证明美国联邦法院对该诉请具有管辖权。在美国法下,法院驳回申请人诉请有两个常见理由,即缺乏对事管辖权和缺乏对人管辖权。

美国联邦法院的对事管辖权主要基于两部法律:《联邦仲裁法》(FAA)和《外国主权豁免法》(FSIA)。FAA第203条规定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属于《纽约公约》范围内的程序享有对事管辖权,FSIA则为美国法院对外国国家的管辖权提供了专属性的法律基础。

此外,为获得美国法院对外国国家的对人管辖权,FSIA要求联邦法院对其有对事管辖权的诉请进行送达。

在依据FSIA对驳回动议作出决定时,联邦法院关于对事管辖权和对人管辖权的探询通常归结于同一个问题——FSIA规定的主权豁免例外是否适用。FSIA规定,如果外国仲裁裁决属于《纽约公约》范畴,则该外国国家不能援引管辖权豁免。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美国作出的《纽约公约》商事保留,仲裁裁决必须源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换言之,如果投资条约仲裁裁决被认定具有商事属性,它在美国就属于可适用《纽约公约》的范围,外国东道国就无法援引主权豁免。否则,联邦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中山富诚诉尼日利亚案

2010年6月29日,中山富诚通过其母公司获得了在奥贡广东自贸区的部分区域建设富诚工业园的合同开发权。但是,自2016年4月起,两者关系恶化,中山富诚最终被剥夺了有关富诚工业园的合同权利和管理权。此外,中山富诚在尼日利亚设立的子公司的员工被尼日利亚警察和奥贡州政府骚扰、恐吓、逮捕、殴打和拘留。

Huang Zeyu, Hui Zhong Law Firm
黄泽宇
律师
汇仲律师事务所

中山富诚根据中国和尼日利亚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BIT)提起仲裁地位于伦敦的仲裁程序,指控尼日利亚违反BIT规定的条约义务,提出五项仲裁请求。2021年3月26日,由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廖柏嘉勋爵(Lord Neuberger)任首席仲裁员的仲裁庭裁决中山富诚获赔约7000万美元。值得一提的是,中山富诚还获得75,000美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安抚受尼日利亚警察非法对待的中方投资者员工。

2022年1月25日,中山富诚向联邦地区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尼日利亚以缺乏对事管辖权和对人管辖权为由提出驳回申请的动议。具体而言,尼日利亚主张依据两国BIT作出的仲裁裁决不适用《纽约公约》,理由有三:

    1. 该裁决的基础是两国BIT,说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非商事关系;
    2. 仲裁记录证明争议的非商事属性;
    3. 尼日利亚与中山富诚存在基础合同关系是必要前提。因此,尼日利亚根据FSIA可以主张豁免。

对于第(1)项理由,尼日利亚主张区分“适用《纽约公约》的主权国家与投资者特定直接合同安排和不适用《纽约公约》的国际条约”。法院认为其主张“大胆”且“新颖”,因为《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次)》只将国家间具有国际公法性质的仲裁单独区分出来。

对于第(2)项理由,尼日利亚称,该仲裁裁决是针对该国“主权”行为而非“商业”行为作出的。法院认定该抗辩的逻辑漏洞在于对《纽约公约》背景下的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进行错误的二分法推定。

对于第(3)项理由,尼日利亚提出仲裁裁决既非起因于双方商业协议,也不源于双方合同或其他商业关系。法院指出,根据FAA规定,一项法律关系并不需要源自合同才能被定性为商事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尼日利亚未能履行证明仲裁裁决不属于《纽约公约》适用范围的说服责任,其驳回动议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中国投资者的启示

中山富诚的胜利和在美国法院启动的执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这是继谢业深诉秘鲁案后,中国投资者就实体问题获得胜诉裁决的第二起投资仲裁案。其次,这是由中国投资者对非洲国家提起的第一起投资条约仲裁案,而非洲是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热门目的地。最后,在本案之前,中国投资仲裁案例实践中还没有投资条约仲裁裁决在海外获得强制执行的先例,本案填补了这一空白。

对于仍在犹豫是否要对外国东道国违反条约义务提起非ICSID投资仲裁的中国投资者,本案无疑释放了一个积极信号,即投资者在投资仲裁中获得的赔偿可依据《纽约公约》获得保障。

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雪瑜,律师黄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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