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明或有债务的税务处理

作者: Annalie la Grange,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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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持续经营中的业务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买卖协议通常约定卖方将其负债(包括或有债务)转让给买方,但某些情况下这些负债仍由卖方承担。在南非,一旦买方受让了这些负债,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买方或卖方是否有权申请扣减因偿还该或有债务产生的税款。

难获税务扣减

在A Co. Limited等公司诉南非税务署署长一案中,卖方主张其在转让或有债务给买方时发生了损失,且该损失应可根据《所得税法》第11(a)条进行扣减。之所以会产生损失是因为卖方收取的转让价款并非其出售全部资产后的应得价值,而是还需减去所转让的负债值。对此,税务法庭裁定,卖方不满足《所得税法》第11(a)条的条件,因此不能就所主张的损失获得税务扣减。

Annalie la Grange 税务经理 Tax Manager 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Annalie la Grange
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律师事务所
税务经理

在Ackermans Limited诉南非税务署署长一案中(该案为针对上述判决提起的上诉),最高上诉庭再次裁定税务署胜诉。

既然卖方不能获得税务扣减,那买方是否能因其受让的或有债务导致的支出而获得税务扣减呢?在Ackermans一案中,Cloete法官针对买方是否可因所支付的款项获得税务扣减作了以下陈述:

“被上诉人(Ackermans and Pep SA)的律师主张,假如Ackermans不能就这三项或有债务获得税务扣减,这些负债就将永远无法获得扣减。这种主张毫无根据。正如税务署署长的代表律师指出的那样,只要这些负债成为无条件负债,那么Pepkor(被上诉人)就可立即毫无阻碍地就这些负债获得税务扣减。”

尽管已有上述案例,但或有负债的税务处理仍存在技术层面上的不确定性。ENS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已针对这一问题向南非财政部提出了意见。目前,针对如何处理作为业务出售协议一部分的或有债务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南非《税法2011年修正案草案》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税法修正案草案内容

修正案草案提出,当卖方在出售某一持续经营的业务时转让其或有债务,买方就有权因该等或有债务获得税务扣减。具体如下:

修改后的“总收益”将涵盖卖方在出售业务时获得的债务减免。其中,负债的公允市场价值将计入卖方的总收益。

修正案草案新增的第11F条规定,只要满足某些特定条件,在产生相当于其所转让的或有债务的公允市场价值的收益过程中,卖方就将被视为产生了开支。这些条件包括:或有债务必须与所出售的业务有关;买方所应支付的价款是由买卖双方在考虑了由买方承担或有债务这一因素后决定的。此外,卖方必须继续营业(若卖方出售了其全部业务,那就不符合此条件的要求)。

为便于理解,下文将举例说明上述规定。

举例说明

在出售持续经营中的某业务时,卖方将成本价为400兰特的存货售予买方。买方同时就该批存货计提120兰特的未来偿债保证准备(120兰特为该或有债务的公允市场价值)。且双方同意,买方应就该批存货向卖方支付280兰特的现款。

根据修正案草案,卖方应将400兰特计入其总收益,且卖方同时被视为发生了120兰特的开支。因此,只有280兰特计入卖方的实际收益。

就买方而言,修正案草案新增的第24CA条规定,买方在进行收购的那个税务年度所计的收益必须包括或有债务的公允市场价值。此外,买方可以就可能于下一个税务年度承担的、因或有债务而产生的开支申请税务扣减。每个税务年度所允许的扣减额必须计入下一税务年度的收益中。

回到上述案例,在进行收购的税务年度当年,买方应将120兰特计入其收益,但同时也会按照第24CA条申请扣减这120兰特。因此该120兰特从税务计算的角度不造成任何影响。

倘若在下一税务年度买方因偿债保证发生了40兰特的开支,则其应在准备金期初结余中加回120兰特,同时在期末结余中扣除80兰特。这意味着买方就此开支而在其收益表上发生的40兰特的借项被抵消。所以,买方不能再就同一开支获得税务扣减。

Annalie la Grange是南非 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律师事务所税务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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