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双钱”商标在印度胜诉

作者: Manisha Singh Nair,Lex 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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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而言,商标的所有权归属于在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的人。因此,如果制造商在其制造的产品上使用了某商标,则应推定该商标的所有权归该制造商所有。产品的经销商或者进口商均无权就该商标主张所有权或者商誉。进口商或者经销商仅凭在其投放的广告中使用“由…进口”或者“由…经销”等用语,并不足以推翻上述推定——即品牌所有权和商誉应归属于产品制造商。

在确定某一商标的所有权和商誉归属时,需要考虑的相关要素包括:

(1)谁创设了该商标;

(2)谁最先在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3)谁负责维护商品的质量;

(4)相关公众所认同的商品生产厂家是谁;

(5)相关公众向谁寻求商品质保和售后服务以及向谁投诉索赔;

(6)谁拥有与该商品相关的商誉。

但是,商标所有权归制造商所有的推定可能会遭到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反驳,理由是发出货物生产订单的是他、控制货物生产的是他、在出售商品前首次在商品上贴附商标的也是他、或者他在商品上使用了自己的包装或者标签,并且因此在他与该商标之间建立起某种联系。

对于进口商或经销商的此类主张,最关键的要看消费者是否认同该商品及其商标为经销商或进口商所有,即需达到以下认知程度:消费者一看到该商品,在心理上就会将该商品与其经销商或者进口商联系在一起。

从消费者角度判断

Manisha Singh Nair Partner Lex Orb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actice
Manisha Singh Nair
Partner
Lex Orb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actice

但在对经销商或进口商的权利主张进行分析时,不仅要考虑外国制造商在海外享有的商誉,还需要考虑该制造商在商品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的商誉。

如果进口商或经销商能够证明,国内消费者已经将该商标认同为其所有,而非制造商所有,则该进口商或经销商就有可能主张在国内市场对该商标的所有权。

此时,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是看消费者究竟将商标认同为制造商所有,还是进口商或经销商所有。因为法律推定商标权归在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制造商所有,若要推翻这一法律推定,进口商或经销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享有所有权。

近期,生产轮胎的中国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的进口商印度Trans Tyres公司之间的商标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就适用了上述判断标准。该案中,双钱集团就Trans Tyres在印度注册的“双钱(Double Coin)”商标向法院申请了临时禁令。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谁拥有“双钱”商标在印度的知识产权。

在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形作出分析后,法院认为需要指出的是,公众是否知晓商品的实际来源并不重要,关键问题是消费者在看到某商品时对该商品来源的心理认知。因此,法院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是探究上述消费者的心理认知,即消费者认为该商品是源于制造商,还是进口商或经销商?

如果商品包装没有提及外国制造商,相反,进口商或经销商销售产品时使用自己的包装,同时负责商品的广告和推广。那么在看到商品时,消费者几乎肯定会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识别为商品来源。然而,如果是制造商负责包装商品并在商品上贴附商标,而进口商或经销商未再对商品作进一步包装,即使广告和推广费用完全由经销商或者进口商负担,此时很难说消费者会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识别为商品来源。因此,产品的外国原产地是否被刻意遮掩,成为法院审理时应当考虑的一项重要因素。

制造商对商品质量负责

品牌的商誉不仅仅是通过推广和广告建立的。商标在市场上获得商誉主要是靠该品牌的商品的质量。如果商品质量低劣,在广告或者推广上花尽心思也无法创立品牌。制造商的首要职责是把好产品质量关,品牌建设和推广工作能够在此基础上起到辅助作用。

先前判例中的法官附带意见指出,对制造商与进口商(经销商)之间的商标所有权争议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一般规则是商标归属于制造商。据此,本案中法庭认为,消费者在看到“双钱”品牌的轮胎或内胎时,一般会联想到其中国制造商。如果允许Trans Tyres以“双钱”品牌销售来源于其它渠道的汽车轮胎或者内胎,则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同时,还可能误导消费者,因为消费者之所以购买“双钱”轮胎是因为他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是产自双钱集团的高质量中国轮胎。为此,法庭裁定,只有中国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轮胎产品才能冠以“双钱”品牌在印度出售。

Manisha Singh Nair Lex Orbis 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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