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项目争议解决风险启示

作者: 徐之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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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ute resolution risks for overseas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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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A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国内传统火力发电企业,被申请人B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有海外项目经验的大型发电装备制造企业。2009年7月,印度J公司向B公司采购了10台135MW发电机组安装在印度工程现场。J公司希望B公司能为这些机组提供运行、维修指导、培训服务,同时提供培训教材、运行、检修规程、电厂系统图等文件编译工作的服务。由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有长期业务合作,A公司亦希望推动公司业务向海外发展,故A公司联系B公司,拟由B公司向J公司介绍A公司,以便A公司承接上述机组的运行调试服务。与此同时,由于根据A公司所属集团内部合规要求,其无法单独签订海外项目承包合同,加之J公司基于合规性考量无法签署三方协议,A公司、B公司遂与J公司商议,决定采用如下方案:

(1)由B公司以主承包商的名义,与J公司签订一份英文版的《主合同》,A公司虽然不在该份合同上盖章,但《主合同》中载有A公司为联合承包商的表述,该合同约定产生的所有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新加坡仲裁解决;

(2)A公司与B公司另行签订一份中文版的《服务合同》,在该份合同下明确《主合同》下的承包商义务的实际提供及履行方为A公司,B公司的工作是向A公司支付其基于《主合同》从J公司处收取的合同款、协同J公司与A公司定期召开协调会、督促J公司提供A公司现场人员的食宿交通等设施、监督A公司现场的合同实施以及反馈J公司对A公司工作的评估信息、协调A公司与J公司现场其他分包商之间的关系等。该份合同约定产生的所有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上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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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研究信息部副部长徐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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