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首次因海外违规对合规经理作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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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核心职能主管”制度在2017年开始实施,目的在于加强持牌法团高级管理层的问责性。证监会最近对一家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牌法团作出纪律处份,谴责并处以175万港元的罚款,且禁止其前合规核心职能主管从业两个月。

这是证监会第一次对主管合规,且不是公司负责人的核心职能主管作出纪律处分。该处分也给所有负责合规的核心职能主管一个警示——失职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英国金管局的调查发现

2020年10月14日,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金管局)发现,在2017年2月22日至2019年12月3日期间,该资管公司没有就其持有的在伦敦证交所上市的Premier Oil的净淡仓向金管局作出申报,亦没有向公众作出披露,总计缺失155项申报和153项公众披露,违反了欧盟有关卖空的规例。因此,金管局对该资管公司处以873118英镑的罚款。

纪律处分

在金管局结束执法行动后,证监会开始其行动,对该公司没有遵守欧盟规例及其内部监控环境开展调查。证监会发现,公司并不知晓欧盟规例所规定的申报义务对其持有的Premier Oil适用,直至其法律顾问在2019年10月发出警告。

证监会认为公司没有:

  • 在其合规框架内实施充足的系统和监控措施,以确保其持有的Premier Oil的淡仓已适当地按照欧盟规例向英国金管局申报,及向公众作出披露;
  • 在建立Premier Oil淡仓前,就它在欧盟规例下的申报责任征询法律意见,尽管该资管公司是在新的司法管辖区作出该投资,亦不熟悉欧盟市场;以及
  • 在察觉到它已严重地违反欧盟规例时,立即通知证监会,并延迟了大约两个月后才作出通知。

因此,证监会认为公司违反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的一般原则GP2(勤勉尽责)、GP7(遵守法规)、第12.1条(合规事宜:概论)和第12.5条(向证监会发出通知)。

核心职能主管纪律处分

本案的核心人物是负责合规的核心职能主管,其职称是合规及运营负责人。值得注意的是,在关键时期,此人并不是公司的负责人,而是派遣到该公司执行第九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代表。

证监会指出,合规核心职能主管的主要责任包括:

  • 执行并维持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 处理资管公司仓位相关的监管申报;以及
  • 在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咨询外部法律顾问。

证监会认为公司没有遵守相关监管义务归因于核心职能主管没有履行其作为负责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尤其是,他没有:

  • 执行有效的制度和监控措施以确保公司遵守欧盟规例;以及
  • 在本人及其团队不熟悉欧盟监管框架时,由本人就欧盟规例规定的汇报义务寻求法律顾问意见,或指示其合规和运营团队咨询法律顾问。

证监会得出结论,该合规核心职能主管的行为违反了操守准则的一般原则GP9(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和第14.1条(高级管理层的责任),禁止他从业两个月。

结论

此次纪律处分是证监会对持牌法团的再一次警示,提醒他们在进行跨境业务活动时应注意合规问题,遵守本地和海外法律监管要求。

该纪律处分对持牌法团及其合规核心职能主管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在多个场合收到咨询,询问合规核心职能主管的职责范围及失职的可能后果。毫无疑问,他们的职责广泛而重要,而这一处分决定也显示了失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处分决定特别提到公司没有寻求法律意见。它强调了持牌法团及其核心职能主管理解并知晓适用的法律和监管要求的重要性,无论是本地还是海外的要求。他们应当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

笔者建议持牌法团及其合规核心职能主管注意以下几点:

  • 持牌法团应适当咨询适用的监管要求,并熟悉这些要求,尤其是在进入一个新市场或交易新产品类型时;
  • 他们不应依赖笼统的参考资料,这些资料并非针对特定管辖区,也不能当作法律或监管意见;
  • 合规核心职能主管应当在适当的时候寻求法律意见(或者,根据相关持牌财团的内部政策,指示内部法务或其他相关团队获取法律意见),尤其是在他们或团队不熟悉相关话题或有疑问时;以及
  • 在开展跨境业务前,持牌法团、责任高管及核心职能主管应确保公司制定了有效的监控政策和程序,确保公司的行为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适用法律和监管要求。持牌法团应谨记操守准则第12.5条规定的汇报义务,在实际或可能违反了监管要求——无论是香港境内还是香港境外的要求——时,立即通知证监会。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吴昊(上海)howard.wu@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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