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预重整制度的建立

作者: 徐邦炜、张晓彤,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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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其核心思路是在债务人启动正式的破产程序之前,预先征集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支持;一旦实现这一目标,就立即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并同时提交已获得债权人支持的重整计划。

较之正式的司法重整程序,预重整在时间和程序上更具有灵活性,且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同时,预重整使各方能够在相对自由、平等、客观的状态下对企业的经营预期进行评估,避免潜在投资人因企业进入正式破产程序而大幅降低对企业的估值,从而尽量保全企业的商业价值。对于职工和债权人数量较多、涉及上下游产业链企业较多的企业,预重整还可以避免因企业直接进入破产程序而引发大规模群体性恐慌、产生社会不稳定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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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邦炜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近十年来,预重整制度的雏形开始在中国出现,并经历了从个别地方探索,到最高法院给予认可和鼓励,再逐步向更多地区推广的发展过程:

2013年7月,浙江高院率先通过发布会议纪要的方式提出了“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制度,即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预登记”,然后开始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方案或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协商,协商形成的结果待债务人进入正式破产程序后对各方仍有约束力。

2018年3月,最高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国家层面最先提出“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这一表述被理解为中国未来将设立预重整制度的前奏。2019年7月,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也明确提出“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在此基础上,最高法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式确认了预重整阶段形成庭外重组协议对相关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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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彤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截至目前,除前述浙江省外,北京、深圳的破产法庭也都已经制定了关于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规程,对预重整制度的流程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归纳现有案例,中国的预重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庭外预重整。通常先由债权人和债务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自行谈判形成重整方案,再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批准后按照此前形成的重整方案执行并终结。该模式下预重整程序独立于司法重整程序,经常是在政府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例如2016年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一案,先由两家债务人与30多家金融债权人组成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谈判确定了框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再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受理了重整申请后,将金融债务重组方案纳入重整计划,仅耗时70天即完成了整个司法重整程序。

(二)法院预立案阶段的预重整。法院收到重整申请后先进行预立案,暂不正式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在法院的主导下开展与债权人谈判、寻找投资人、初步清理资产债务等工作,并引导股东与主要债权人达成重组方案。该重组方案将成为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立案后的重整计划。据统计,目前已有近30家企业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了预重整公告,其中12家在该程序中公开招募投资人。该模式下已经完成的典型案例包括深圳中院受理的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整案、浙江余杭区法院受理的杭州怡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等。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预重整。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先行谈判并完成预重整方案,条件成熟时再提出重整申请,由清算程序转重整程序。该模式下的典型案例包括北京海淀区法院受理的能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安徽寿县法院受理的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案、江苏扬州广陵区法院受理的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重整案等。

但也需要注意,预重整制度在中国刚刚起步,缺乏完善的统一立法规则,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具体操作方式会因地而异,甚至因法官而异。而且预重整阶段形成的庭外重组协议对其它不同意该方案的债权人也缺乏强制约束力。因此,债权人或股东在参与预重整程序时,往往需要同时从商业和法律层面进行复杂的专业分析,才能作出有利于实现自身商业目的的决策。

作者: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邦炜、实习律师张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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