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

作者: 陈卫东、胡华芳,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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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零二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确立了无船承运人制度,并规定无船承运人应向交通运输部缴纳80万元人民币的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增加20万元作为财务担保。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无船承运人保证金的用途是用于赔偿无船承运人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用于支付交通主管部门所处的罚款。

Chen Weidong, Senior Partner, Dacheng Law Offices
陈卫东
高级合伙人
大成律师事务所

保证金责任保险缓解资金压力

截至2011年2月底,中国已有超过3,600家无船承运人。除符合《实施细则》条件的外国无船承运人可获豁免外,其他无船承运人均须依《海运条例》的规定,通过缴纳保证金取得无船业务经营资格。保证金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无船承运人的资金压力。

为此,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11月1日起试行无船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无船承运人可在保证金和保证金责任保险之间自由选择。已经取得无船承运经营者资格的企业,在与合格的保险机构签订保证金责任保险合同后,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保证金。

保险机构

承办保证金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 在中国境内注册;
    • 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
    • 保险产品经交通运输部认可,并报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 签署《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承保承诺书》,并按承诺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目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已经满足了承办保证金责任保险的条件,并专门开通了网络投保平台(www.nvoccchina.com)。

保险期间、范围和投保形式

Hu Huafang 胡华芳, Lawyer 律师, Dacheng Law Offices 大成律师事务所
胡华芳
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

保证金责任保险的期间由无船承运业务新申请人或现有无船承运人和保险机构自行约定,但最低不得少于1年。

与保证金不同,保证金责任保险仅用于清偿因无船承运人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不用于支付行政罚款。遇有罚款情况,无船承运人应另行支付。

为便于管理,无船承运人及其分支机构原则上应采用同一财务责任证明形式,即均采取保证金或保证金责任保险形式。

保证金责任保险的用途

当无船承运人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债权人应先设法获得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者经法院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后由法院向交通运输部请求协助执行。交通运输部对相关索赔核定应予赔付后,将书面赔付通知函告保险人,保险人据此将赔款转至法院指定的帐户。

为了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保险人不得以无船承运人未履行保险条款约定的义务为抗辩理由拒绝支付赔款。

退保

无船承运人如要申请退保和终止无船承运经营者资格,应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由交通运输部将该申请事项在其网站(www.mot.gov.cn)公示30天。如有当事人认为无船承运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须在公示期内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或经法院裁定执行的仲裁裁决,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付。

上述30天的期限要求似乎过于苛刻,但是交通运输部也并未明确规定债权人未按时取得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根据保险法一般原则,退保似不足以免除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的理赔责任。因此,债权人未在公示期内取得生效判决或裁决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也未必就可免除。

相比较而言,《实施细则》的规定相对明确和合理:一旦债权人在退还保证金的30天公示期内对保证金实施了保全,则交通运输部将中止退还保证金程序;债权人无需在公示期内获得法院的终审判决或经法院裁定执行的仲裁裁决。

保费

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年保险费 = 责任限额×基准费率×营业收入调整系数。以一家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无船承运人(无分支机构)为例,按照人保的基准费率3.75%计算,同时适用年度营业收入调整系数,该无船承运人一年的保证金责任保险保费为30,000元人民币。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航运企业现金流普遍堪忧。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可帮助航运企业度过难关。

陈卫东是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华芳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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