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中的数据竞争合规问题

作者: 李宇,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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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是平台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数据资源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竞争优势所在,平台数据资源竞争通常涉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平台间数据之争和数据资源合法利用四方面问题。本文结合实务案例对平台经济发展所涉数据竞争合规问题进行探析。

个人信息保护

平台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基本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原则上应当征得用户同意,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李宇、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平台经济中的数据竞争合规问题
李宇
合伙人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在凌某某诉抖音APP案中,平台方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地理位置、社交关系等个人信息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侵权;在火锅店扫二维码关注点餐案中,法院认为收集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既不合法,也无正当、必要性,进而认定构成侵权。在墨迹IPO被否案例中,证监会的提问涉及了墨迹科技数据收集、使用、处理过程,数据合规问题最终成为其未过会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涉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案件近几年也频发,如利用暗网倒卖个人信息、为套路贷提供技术、数据服务等行为均已获刑。

可见,平台方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可能影响企业的重大商业发展进程,企业也可能因数据来源不合法而无法使用数据资源,更无法对因使用而形成的“权益”请求保护,甚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数据安全

平台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平台企业内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必要措施,保证数据安全,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优刻得、安恒信息、每日互动等上市过会前都曾因数据安全问题受到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尤其每日互动创业板上市时证监会几乎对其数据保护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合规性问题都进行了详细询问,可见数据安全合规问题对平台企业的重要性,尤其涉跨境数据交易时更需要重点关注。

此外,在聚客通群控系统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平台对涉案数据不享有专有使用权,但平台方对平台数据负有保障安全的法定义务,进而其有权基于平台数据安全提起请求,其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应请求最终获法院支持。可见,平台数据安全不仅是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监管的重点,而且也可以成为企业涉竞争请求权的基础。

平台间数据之争

国内外近几年关于平台间数据竞争纠纷频发,最近也出现很多值得研究的判例,如hiQ诉LinkedIn案、鹰击舆情监控系统与微博数据竞争和反垄断诉讼案等,尤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新增个人信息“数据可携带权”后,中国平台数据资源保护和竞争将面临更大挑战。

中国司法评价平台间数据之争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数据权属、来源合法性、抓取行为的正当性,最终会从平台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三元叠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虽然根据笔者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发布的《反法“互联网专条”司法审判大数据报告》来看,数据抓取类维权诉讼案件胜诉率较高,赔偿金额平均支持率约为97%,平均判赔金额约为977万元/案。

但由于此类案件审判经验和标准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对平台方来讲,如果希望数据权益专属,建议尽量在用户协议中与用户进行明确约定,同时注重数据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目前已知的国内数据反垄断案件,一件是微源码数据反垄断案,因其对相关市场界定错误等原因已败诉;另一件是鹰击舆情监控系统数据反垄断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合法利用数据资源

随着互联网新技术的发展,针对数据资源的再利用也不断涌现新问题,如大数据杀熟、算法推荐、插件、弹窗等。互联网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使用互联网技术的行为不具有中立性,仍应当合法合规。

目前国内已从不同层面的监管否定大数据杀熟行为,同时要求算法推荐应当尊重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对于利用插件、弹窗等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再利用行为,目前的整体态度是鼓励自由竞争,允许基于现有平台开发新产品,如淘宝诉帮5买案中法院认为安装在淘宝网的比价插件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也强调不得对平台产品构成实质性替代、应当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符合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应当有利于消费者和社会总福利的提升。


李宇是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0 5706 8560以及电邮liyu@jt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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