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关合规应对角度解读《出口管制法》

作者: 贾小宁、宁静,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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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出口管制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海关等其他部门将会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执法流程和标准,随之修订与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本文从海关合规应对角度解读,以便企业在过渡期内提前做好准备。

贾小宁, Jia Xiaoning, Senior partner, AllBright Law Offices
贾小宁
高级合伙人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特点

《出口管制法》扩大了管制物项范围,受管制的物项不仅包括货物、技术,也增加了服务、与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在适用主体上,《出口管制法》规定的出口既包括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也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因此不仅是通常意义的出口货物的出口商作为适用主体,其他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能成为适用主体。

在管制行为及环节上,该法将“视同出口”、“过转通”、再出口也包括进来。“视同出口”是指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境内以及在境外向外国组织和个人传输、提供或者转移管制物项的行为,出口管制包括禁止和限制这类行为。除常规的出口环节外,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也是《出口管制法》意义上的出口。

在其他特色制度方面,该法增设了许可便利措施(第十四条)、管控名单制度(第十八条),也规定了“对等原则”(第四十八条)。

海关的主要职责

一是验核许可证件。目前海关与发证部门对于两用物项及技术出口许可证已经全部实现了联网监管,海关将通过系统自动验核相关许可证件。

二是鉴别、质疑、不予放行。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三是调查和行政处罚。《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规定,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海关依照该法进行处罚。当然,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海关依据该法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能存在着与《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条竞合和处罚权限划分的问题,需要由海关进一步细化明确。

宁静, Ning Jing, Senior legal counsel, AllBright Law Offices
宁静
高级法律顾问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企业应对

目前除《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外,其他清单所列物项被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统一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并列明了相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来进行管理。对于未列入管制清单中的物项,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能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等需要实施临时管制。企业需要跟进立法动态,对照确认相关物项是否列入管制清单或者被实施临时管制,以便及时应对。

其次,《出口管制法》要求出口经营者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交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有可能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此外,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基于以上,企业接受订单时以及管制物项出口销售环节应当对相关风险进行预判,建立客户风险以及警示筛查制度。必要时,事先向国家出口管制部门咨询或者提出申请,以有效降低合规风险。

最后,对于企业来说,要善用相关制度红利,争取更高信用等级,以便充分享受政策制度红利。以海关监管来说,海关目前实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的实际信用等级适用不同的管理措施。总的原则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企业信用等级越高,享受越多的优惠便利措施。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失信企业在基线以下,会被适用严厉的惩戒措施。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贾小宁、高级法律顾问宁静

李雄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海关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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