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债权人如何通过推荐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

作者: 王振翔,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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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0月3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六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其中一项改革举措即为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

现行指定制度

现行《企业破产法》及其指定管理人的司法解释规定,管理人施行名册管理制度,通常由法院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指定方式分随机、公告邀请竞争、金融监管机构推荐等。实践中,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占比很小。

推荐管理人的主体

王振翔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王振翔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司法政策的规定正从早期由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法院推荐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发展到由主要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推荐非金融机构企业的管理人。债权人有权推荐的情形主要包括:适用预重整程序的重整案件、组建金融机构债委会的破产案件、经法院认可的香港破产程序需在内地实施管理职责的案件。

主要债权人的认定标准方面,北京市规定,根据债务人会计报告、债务清册、财产状况说明等文书资料可以证明一家或者多家债权人的债权合计占已知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为主要债权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推荐一家或两家中介机构(联合)担任管理人。认定主要债权合计时,连带债权不得重复计算;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时,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不得计算;关联企业成员互为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识别主要债权人身份时并不排斥客观、真实发生的股东借款债权等关联企业形成的债权。

适用案件与形式

各地对于哪些类型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推荐指定管理人差异较大。北京市规定,债务人实施庭外重组或预重整;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已经依照有关规定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涉及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可以推荐指定管理人。重庆市则规定,推荐指定管理人仅适用于财产相对较少,且债务规模不大、债权相对集中的破产案件。杭州市规定,金融机构、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预计3亿元以上的、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或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不应接受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

各地规定均要求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应当出具同意特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北京市规定,金融机构债委会推荐管理人的,应当根据债委会工作规程,履行债委会决策程序并作出书面决议。重庆市规定,应当于当地法院公众服务网络平台发布不少于五日的公告,且中介机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且类型应当不同。杭州市规定,推荐管理人的应当在破产申请审查案件立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供。

受推荐机构的审查

北京、重庆等地均明确规定受推荐的中介机构,原则上应当为当地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经审查具备履行职务的团队和能力,且不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职的利害关系。

对于受推荐中介机构的利害关系审查,各地均采取了由中介机构主动申报和披露,法院实质审查认定的方式处理。破产案件债权人数众多,大型企业破产案件几乎无一例外涉及金融机构,要求有履职能力中介机构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绝对不存在利害关系,将导致大量优秀的中介机构无缘承办案件。因此,各地均将利害关系的生产权利交由法院审查,由法院从中介机构所披露的利害关系是否足以影响其忠实履行职务这个角度做出决定,即考察相应事实发生和持续的时间、所涉利益的大小、提供中介服务的广泛程度。

北京市规定,为债务人提供庭外重组、预重整等与破产有关的中介服务,可以不认定为利害关系,但应当披露该等服务的基本情况。重庆市规定,管理人的名册成员与债务人、债权人存在未了解的债权债务关系;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三年,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担任债务人、债权人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由法院组建评审委员会作出审核认定。

如中介机构拒不报告或者刻意隐瞒,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该次管理人指定资格,还将面临六个月到近两年的限制担任管理人的处罚。

其他债权人异议

主要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机构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解决。北京规定,其他债权人有权于法院作出指定决定前,向法院另行推荐管理人机构,是否接受由法院自行决定。重庆则要求,两个以上主要债权人推荐不同管理人机构的,且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法院不再就该案适用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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