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对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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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背景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涉及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两项制度。

不可抗力。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主要产生违约责任免除和合同解除两项法律后果。

如果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规则主张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2)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与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没有过错。需注意的是,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具备不可抗力特征,但个案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当事人预期和疫情发展阶段等情况具体分析,是否产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更是必须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是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如果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除需符合上述援引不可抗力规则主张免责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

情势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适用情势变更的要件包括:(1)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2)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该等重大变化;(3)重大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且不属于商业风险;(4)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上述各项要件均应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如果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特定合同的履行构成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而在英国法背景下,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通过两个层次体现,首先适用当事人明示约定的合同内容(通常为不可抗力条款),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考虑适用合同目的落空制度。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条款。英国法本身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制度。以不可抗力条款为基础分析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不可抗力条款对于合同履行障碍情形、障碍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作出通知的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等事项的约定进行具体分析。

合同目的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合同目的落空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当事人缔约时无法合理预见的突发事件或意外,致使合同目的受阻,当事人得以免除因此而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一直以来,英国法的司法取向都是要支持而不是否定合同的有效性,故在英国法下要主张合同目的落空难度极大。除非新冠疫情直接导致合同标的灭失、出口禁运等足以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情形,否则当事人难以通过合同目的落空制度减少自身责任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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