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要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0
51
Courts to make audio and video recordings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下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发 [2010] 33号,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作出系统和规范的要求。目前中国法院的庭审记录主要采取传统笔录和电脑录入的方式,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有利于完善庭审记录方式,规范和监督庭审活动。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审理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像。

庭审录音录像的程序

根据《规定》,庭审录音录像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第一,庭审录音录像应当与庭审活动全程同步,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第二,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间断;第三,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第四,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其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庭审录音录像的作用

庭审录音录像虽然不是法定的庭审记录方式,但是根据《规定》,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第二,在庭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第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存在违法现象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核实的依据;第四,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

《规定》还对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措施、因设备技术等原因导致庭审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毁损或篡改庭审录音录像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此外,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其他审判、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录音录像的可以参照《规定》执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录音录像的技术、管理、应用等方面制定实施细则。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进行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必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baochen@haiwen-law.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