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合规要点

作者: 陈哲臻和周子昭,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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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国资委于2020年7月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条例》)。2021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再就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做深做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面向中央企业发布通知(下称《通知》)。本文拟以《条例》及《通知》为基础,梳理分析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过程中,及建设企业内部防范账款拖欠保障制度中需关注的合规要点。

问:《条例》及《通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条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问:供应商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进而主张《条例》确定的相关权益

答: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下称《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同时依据2017年6月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定并颁布的。

该《划分办法》结合不同行业特点,以从业人员人数标准、营业收入标准、资产总额标准三个维度对企业规模进行了界定,各企业可参阅《划分办法》进行对照。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合规要点 陈哲臻 安杰律师事务所
陈哲臻
合伙人
安杰律师事务所

问: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合同订立前期应该从哪些方面注意合规义务

答:首先,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内负有合规监督义务的人员在合同订立前,务必审查项目预算、确保资金到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此外,各企业需加强合同管理,清理合同模板中霸王条款,审查合同条款尤其是付款期限、结算方式相关条款是否体现了公平原则、是否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是否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设立不合理的付款条件、时限,以及是否存在占压中小企业资金等不合理情形,尽可能规避因违反《条例》而致使相关条款“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风险。

问:供应商如何主张《条例》相关权益

答:供应商合规负责人员可在合同订立前期自测本企业规模,属于中小企业的,应当在合同签订时主动告知采购方,积极主张相关权益。此外,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施工单位则可以在合同拟定协商过程中要求添加预付款条款,而非自行垫资。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合规要点 周子昭 安杰律师事务所
周子昭
律师助理
安杰律师事务所

问:《条例》对合同具体条款提出了哪些合规要求

答:《条例》明确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合同期限;对于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条例》要求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理的检验验收期限,并依约完成检验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条例》明确列举了一些禁止行为,比如不得在未明确约定的前提下以商业汇票等非现金进行结算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对于中央企业,2022年起,除原有合同已有书面约定外,原则上不再开具六个月以上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不得以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问:《条例》及《通知》对于“保证金”提出了哪些合规要求

答: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且保证金收取比例应当符合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保证期限届满后应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问:对于防范账款拖欠的日常保障制度建设,各企业可以从哪些方面注意合规义务

答:首先,各企业需要梳理现有企业合同管理、支付流程等工作中与《条例》不相符的地方,全面排查拖欠隐患;其次,各企业需要完善清欠投诉渠道、考核监督制度、追责问责渠道,针对中央企业,集团和各级子企业要将清欠投诉举报方式公开在官网或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并在业务发生前或在合同中书面告知合同相对方拖欠线索受理方式;最后,各企业需要做好支付信息公开,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哲臻、律师助理周子昭

Dong Xiao Zhao Huili AnJie Law Firm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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