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财政困难时,应关注哪些合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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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liance issues for HK-listed companies in financial difficu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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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受到日益复杂的全球经济和政治状况、反复的疫情和市场环境的影响,上市公司的运营处境、财务状况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在香港的监管框架下,上市公司应重点关注如下合规重点:

是否构成“内幕消息”?——最先考虑的因素

财政状况出现变动,很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证券价格造成重大影响,上市公司的董事必须迅速评估并判断该事件或情况是否为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所指的“内幕消息”。上市公司必须在知道任何内幕消息后,于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该等事宜。虽然该条例的“安全港条文”准许若干情况下上市公司暂缓披露内幕消息,但并不容许公司暂缓披露上市公司的财政状况或表现的变动。如该等变动属内幕消息,应及时刊发公告向公众披露。

是否需要申请短暂停牌或停牌?——及时与联交所沟通

如果上市公司来不及刊发内幕消息公告而有关机密信息已经泄露,上市公司应该向联交所申请短暂停牌或停牌,直至刊发有关内幕消息公告为止。

为维持及确保市场有秩序、信息灵通及公平,联交所亦会在其认为适当时,要求上市公司刊发公告或短暂停牌,例如要求上市公司对证券价格及/或成交量异常波动作解释。遇到此情况时,上市公司应及时与联交所的监管团队保持密切沟通。

财政困难的具体情况?——香港上市规则下的特殊披露要求

除了前述涉及内幕消息的公告之外,针对上市公司财政困难的具体情况,香港上市规则亦有若干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信贷违约。如上市集团作为借款方违反了重大贷款协议的条款而可能导致履行即时偿还义务,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担保上市集团的债务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进行质押,那么上市公司必须于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该等事宜(香港上市规则第13.17、13.19条)。

(2)出售交易及融资安排。面对财政困难,上市公司常见的自救手段包括将手头现有的资产/业务/股权出售,回笼一部分资金从而适当缓解危机,或通过增发股份、发行债券票据进行融资。一般而言,有关安排将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交易,如涉及关连人士,也可能构成第14A章下的关连交易,上市公司需提前全面评估及判断所需履行的合规义务,包括刊发有关的交易公告等。

上述交易安排往往时间表非常紧急。尽管如此,上市公司也必须在履行所有前置合规程序后,才可推进交易安排。上市公司在订立具体的交易安排文件时,也需注意将取得有关上市公司的股东会批准及/或香港及其他有权监管机构的批准(视情况而定),作为交易协议、融资文件生效的先决条件之一。

(3)业务萎缩。如上市集团出现财政困难以致严重损害继续经营业务的能力,或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业务停止运作,及/或于财年结算日录得净负债,均可能被联交所认为业务运作并非具有实质的业务及/或长远而言并不可行及不可持续发展(香港上市规则第13.24条)。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主动提出停牌要求,或联交所也有可能直接指令其停牌,并给予一段过渡期进行补救。上市集团通常须在补救期内进行若干业务重组或债务重整,改善其营运表现及向联交所寻求复牌。在此期间,上市公司应及时就有关联交所的决定、停复牌情况、上市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如有)及时作出公告。

(4)破产清算。财政困难严重时可能导致上市集团甚至控股股东的重要业务、财产被接管人接管,或者上市公司本身、其重大附属公司自愿申请或被强制要求进行清盘、破产或在有关成立地采取类似的安排。香港上市规则对此类事宜的披露规定较细,需特别关注(香港上市规则第13.25条),例如在提出破产清盘申请、委任接管人、获得法院或审裁处的裁决等情况下,上市公司都要及时刊发公告。此外,上市集团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可能会进行若干须遵守须予公布交易规则的交易,如出售附属公司的资产等,也须提前全面评估及判断所需履行的审批、披露等合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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