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临时禁令与先行判决的救济模式

作者: 王亚西、武悦,元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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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长期存在的原告举证难、审理周期长等问题,不断推动法院裁判方式和审判模式的更新。临时禁令作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避免权利人遭受难以弥补损失的有效武器,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

王亚西, Wang Yaxi, Partner, Yuanhe Partners
王亚西
合伙人
元合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部分法院也开始尝试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行判决制度,在查清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就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而将相对独立但举证困难的损害赔偿问题留待后续审理。2019年4月26日,杭州中院在《蓝月传奇》诉《烈焰武尊》游戏著作权侵权一案中更是同时适用先行判决和临时禁令,开创了新的救济模式。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一般都既希望尽快制止对方的侵权行为,避免自身损失扩大,又希望法院充分审理,以便争取更高的赔偿金额,而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部分的证据组织与事实认定相对独立。这为临时禁令和先行判决的适用提供了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9月14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作出规定:当事人同时申请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和行为保全,法院应依法一并及时审查。但对于审查的具体考量因素、临时禁令和先行判决是否能够同时适用以及是否存在适用先后顺序等问题,《意见》并未作出进一步规定。

从制度功能上看,临时禁令和先行判决都能够起到尽快迫使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作用,但在救济的及时性和法律效力的确定性上各有侧重:临时禁令是诉前或诉中的事先救济措施,程序上相对快捷,尤其是在情况紧急时。临时禁令的颁布无需经过正式的开庭审理,仅需要对权利基础的稳定性、权利人是否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禁令内容对双方各自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审查;先行判决则是对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作出的实质性裁判,具有与全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先行判决能使得原告及时获得停止侵害的救济,有力提升维权效果,也有利于在侵权判定已明确的情况下,迫使当事人就损害赔偿的问题积极举证和抗辩,或发挥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武悦, Wu Yue, Associate, Yuanhe Partners
武悦
律师
元合律师事务所

由于案件情况和当事人自身诉讼目的各不相同,临时禁令和先行判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互补。一方面,在部分重大复杂、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中,法院对于采取临时禁令措施较为谨慎,先行判决则可以作为有力补充,法院先行固定侵权行为的事实并作出部分判决,为权利人提供及时的救济;另一方面,在当事人就先行判决上诉且拒绝停止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权利人的利益仍可能面临难以弥补的损害,此时临时禁令仍有其意义。

在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 “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在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作出认定侵权的先行判决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原告在二审中申请临时禁令的价值,但同时指出,如果二审法院能够在临时禁令审查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则无需作出临时禁令。

近年来,临时禁令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呈现出适用范围扩大的趋势,不仅对于必要性的审查有时相对宽松,而且由于法院在作出临时禁令判决后认定不侵权的可能性极低,无需经过正式审理程序的临时禁令审查实际上对于案件“定性”部分的裁判起到了重要的指向作用,这与先行判决的作用存在一定冲突。

相比之下,先行判决进入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视野的时间较晚,案例数量尚少,制度规范也还相对粗糙——“部分事实清楚”是先行判决适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对于先行判决和临时禁令在未来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运用,还有待从规则层面着手,进一步细化和厘清临时禁令与先行判决在程序和实体审查中的关系、尤其是先行判决的具体适用条件和启动方式等问题。

元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亚西、律师武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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