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律草案中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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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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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制度进行立法,中国于2019年11月27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征询期已于2019年12月26日结束。

增值税法草案与现行的增值税机制存在一些重要差异,下文将做出解释,以期帮助企业管理对增值税改革的预期。

主要

相比于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增值税法草案做出了以下方面的主要调整:

税起征点。增值税草案直接将走税点提高到季销售额30万元人民币(折合4.3万美元),且不计纳税人的纳税期。该起征点与现行制度相同,在现行制度下,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季销售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缴增值税。

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公司不是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但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司可自愿登记缴纳增值税。

同时,增值税法草案没有提及小规模纳税人,这可能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已停用。

税活增值税法草案明确了五类应税交易: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草案将“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纳入“服务”范畴,“金融商品”从“服务”范畴区分出来。

为决定某项服务或无形资产的销售是否发生在中国境内,须考虑卖方是否为中国企业,或服务或无形资产是否在中国境内被消费。这一应税交易的定义比现行机制的定义窄,在现行机制中,只要服务或无形资产的买方或卖方有一方在中国境内即可,完全在中国境外提供的交易活动被排除在外。但是,“在中国境内被消费”的定义不清晰,需进一步解释。

售交易。增值税草案中对公司的一个利好信号是,视同销售交易的范围不包括无偿提供服务和为公共福利无偿提供货物。

对于无偿提供服务,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很难发现和界定一家公司什么时候给另一家公司无偿提供了一项服务。但是,如果公司无偿提供服务,公司仍面临一些风险。现在,该规定已在增值税法草案中删除。

另一个好消息是,如果公司无偿转让货物是为了公共福利,该行为不被视同为销售交易。向公共福利基金捐赠的企业将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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