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商事纠纷新挑战

作者: 韩惠虓、唐杰,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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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经立法机关表决通过,中国由此开启《民法典》时代。目前,距《民法典》施行不到半年,笔者以法解释学角度,重点分析《民法典》所带来的影响和变化,以应对未来商事纠纷案件的新挑战。

韩惠虓 大成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
韩惠虓
高级合伙人
大成律师事务所

文义解释

《民法典》中,约三分之一条文系对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非实质性修订而来。在不改变条文文义的情况下,立法者通过对字词或标点的修改、法条的整合、不完全列举的增补,使法律条文的核心文义更为清晰,减轻文义解释工作负担。

另外,《民法典》还修改、统一诸多概念,如将部分条文中的“要求”改为“请求”、“合同的权利”改为“债权”、使用“民事主体”概念等,既回归传统民法,也更为精简。对文义解释工作而言,此种修改使得“同一解释规则”有了更多用武之地,同时,这还有助于增进法律共同体在法学领域的共识,借助法理进行解释由此拥有广阔天地。

唐杰 大成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
唐杰
合伙人
大成律师事务所

体系解释

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民族史诗。编纂《民法典》,是将民法规范和制度按照一定的逻辑、体例编纂为一个整体,以消除各单行法之间的矛盾、漏洞和重复,构建统一、体系化的民法规范。就《民法典》而言,诸种解释方法中,以对体系解释方法的功能强化最为显著。

同时,中国《民法典》采“民商合一”体例,《民法典》总则编统一适用于所有民商事关系、涵盖民商事交易规则,其他各编中的部分法律规范对商事审判也有适用效力。因此,在《民法典》自身的体系化之外,还要关注《民法典》和商事特别法的关系,在特定商事纠纷中,可依据《民法典》和商事特别法之间的体系进行法律解释。

兼顾主客观立法目的

目的解释是狭义法律解释方法的“王冠”。一方面,解释离不开立法目的考量,以目的解释为基础;另一方面,目的解释还有验证其他解释结论的功能。而目的解释,又有主观和客观之分,前者是指历史上立法者的主观目的,后者是法律文本所表现出来的规范目的。

在目的解释中,通常强调客观立法目的优先,因法律有滞后性,用历史上立法者主观目的进行解释将可能脱离社会实际。例如,《民法通则》是在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制定,以当时立法者的主观目的进行解释,难以有效解决当今市场经济时期的争议。而《民法典》是一部新法,是对当下中国社会和经济领域的现实法律需求的回应,立法者主观的立法目的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因此,对《民法典》条文的目的解释,应当主客观兼顾,全面探究立法者的真意。

历史解释

在中国司法实务中,历史解释极少获得适用,原因之一是中国立法资料较少,且难以考察。《民法典》实施后,或许这一解释方法将有可能得到更多适用机会。原因在于:首先,《民法典》修改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多部单行法的部分规定,其中的修改本身就是历史解释方法的重要参考;其次,《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曾公布多个草案,部分条文反复修改,这些公开的立法过程,有助于解释者探究立法者的真意,从而作出妥当的历史解释。

漏洞

法谚有云:法典不可能没有缝隙。中国《民法典》合计1260个条文,对比来看,法国民法典2281条,德国民法典2385条,单从条文数量来看,中国《民法典》不够精细,可能存在较多的法律漏洞。

具体而言,例如,《民法典》第519条规定连带债务人在履行额超过分担额时享有追偿权,但在某一连带债务人的履行额低于分担额时,若债权人免除剩余债权,该债务人是否能向其他未履行债务的连带债务人追偿,却未做规定,构成法律漏洞。商事纠纷中,遇到此类问题,需完成漏洞填补的法律解释工作方可解决纠纷。

“法律非经解释不得适用”,法律解释是立法和司法的桥梁。笔者提示,除关注《民法典》对法律解释工作的影响外,还要关注最高院进行中的司法解释清理和新司法解释制定工作,这些变革对将来的商事审判影响深远,对律师群体而言,其中的挑战与机遇不可忽视。《民法典》时代,既要做到准确理解和解读,还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妥当的法律解释,方可实现商事纠纷的妥善解决。

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惠虓、合伙人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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