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做好“自甘风险”的准备了吗?

作者: 熊孝容、吴堃,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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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活动中的“自甘风险”是《民法典》确立的法律规则之一。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失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失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其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熊孝容, Xiong Xiaorong, Associate, Tiantai Law Firm
熊孝容
律师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自甘风险作为自愿原则的一种体现,并非在《民法典》中首次提出,早在《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单独将自甘风险作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进行规定,但最终未被采纳。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前述规定属于侵权责任法的特别规定,因其仅规定为高度危险活动中的规则,在适用时难以进行扩张。即便如此,过往审判实务中出现了较多除高度危险活动外的其他的领域的关于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的案例。通过整理相关案例可以发现,自甘风险在文化、体育等领域均有运用的具体案例。

文体活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冯祥与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8)豫民申1729号】一案中认为,体育锻炼和比赛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足球、篮球等具有对抗性的剧烈体育运动,更容易对参与者造成损伤,但进行体育锻炼是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助于锻炼学生身体体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不能因为体育活动存在风险就不组织开展体育教学活动。前述理由也是立法者将 “自甘风险”原则限定在“文体活动”领域的主要理由。

另,从《民法典》法条本身及相关案例可知,其他参加者免责的主观要件为一般的过错行为,如发生“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组织者、管理者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其承担责任应当适用本条第2款的规定,即组织者、管理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及补充责任,如组织者、管理者已尽到管理和注意的义务,则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吴堃, Wu Kun, Associate, Tiantai Law Firm
吴堃
律师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探险活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张陶、杨璐嘉、杨义金、田仲翠与董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3)雁民初字第05175号】一案中认为,自助式户外运动,一般认为其不同于常规的旅游活动,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规的旅游线路,也不是在常规的气象条件下进行,而是具有一定的探险性质,其本身最大的特点在于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而且,该种风险为活动的参加者所明知,但是,参加者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即自甘冒险性。另,判断活动的组织者、发起人是否承担责任,主要从该组织者、发起人是否从中获利、对其他参加者是否有支配权利、是否有监护义务等方面予以考量。

机动车交通事故

“自甘风险”除在责任分担时适用外,也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会产生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北京和谐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再177号】案件中认为,当事人在明知另一方系酒驾仍愿意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自甘冒险行为,当事人自身存在过错,应对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购物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八“云赌石”一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通过“赌石”的买卖方式交易翡翠,通过远程网络直播“云赌石”,相应的风险则更大。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当事人自愿以风险赌利润的,则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行承担。

从前述司法案例及观点可知,实务中关于自甘风险的运用较为广泛。笔者注意到,《民法典》草案二次议稿中并未限定“文体活动”这一范围,但三次审议稿有意将其范围进行一定限制,体现了立法者扩大适用又要避免过度扩大的价值判断。但如前文所述,自甘风险是自愿原则的一种体现,可以预见其作为“兜底原则” 具有一定解释甚至于扩大适用的空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该规则的具体实施还有赖于具体案件的相关价值判断和利益考量。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孝容、吴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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