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国际化迈出新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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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1年12月16日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该文当日生效。初期试点额度约为200亿元。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

香港子公司欲成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香港子公司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香港子公司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及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申请人应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RQFII以及于2002年推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两者间的分别在于,前者是以人民币作为投资货币而后者则以外币作为投资货币。QFII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将外币转换为人民币作为投资境内证券之用。RQFII和QFII两者同时运作,均被配以不同的投资额度。

外间有不少人认为这一试点是中国政府增加人民币的吸引力、实现人民币国际化长远目标的另一重要步骤。这一试点是在外汇资金外流的背景下颁布的,可能有助于抵消近期的资金外流、缓解内地证券市场流动性的收缩。因为初期试点额度规模比较小,预期其起到的作用可能有限,但这一举措代表了中国政府进一步开放其限制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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