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ADRs进入美国资本市场

作者: Julie Allen,美国普洛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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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希望在美国以国外私有发行商身份募集资本并发行股票的中国企业可发行他们的普通股或以美国存托凭证 (ADRs) 为依托的美国存托股份 (ADSs)。美国存托凭证是一种代表被称为美国存托股份的可流通凭证,也代表相关的外国股票。美国存托股份基本上是由受托方的美国银行发行。然后受托方拥有一国外代理银行,即托管方,负责保管相关的外国股票。绝大部分国外发行商在美国发行其股票采用的都是美国存托凭证形式。

Julie Allen, co-chair of the capital markets practice group, Proskauer Rose
Julie Allen
资本市场部联席主席
美国普洛思律师事务所

根据美国证券法,“国外私有发行商” 是指非美国发行商 (外国政府除外),其大部分股东、董事及高级人员为非美国人士;其大部分资产在美国境外;其业务主要也在美国境外管理。

美国存托凭证为外国发行商和美国投资者提供了几方面的好处。第一,其避免了在美国与其它国家的清算系统之间股份过户所常遇到的困难;美国存托凭证可类似美国国内股票进行过户,无需考虑外国过户程序。第二,鉴于每张美国存托凭证可能代表的是一份或多份存托股份 (甚至仅代表一份存托股份的一部分),如果其代表的相关股份按美元计算的市价出现异常高或低的情况时,美国存托凭证有助于符合有关发行证券价格的最低上市价格要求和市场预期。如果美国存托凭证代表了多份相关美国存托股份,另一好处就是证 券的上市费用较低,因为这种上市费用通常是按上市证券的数量计算的。第三,投资美国存托凭证可避免美国投资者投资仅以不记名方式提供的外国股份时所遇到的问题,其中包括获取股息信息 (通常只在外国报纸上公布) 以及符合有关最低持有人数量的上市标准的困难。第四,股息由受托方收取,从当地货币换算成美元后支付给美国投资者。

美国存托凭证计划分三个级别。第一级计划允许在美国场外交易市场对外国发行商在外国股票交易所买卖的证券进行买卖。第二级计划是指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不在美国境内募集资本。第三级计划是在美国公开发行以募集资本并且在美国交易所上市。

发行商通过第三级美国存托凭证计划 在美国公开发行股票时,从技术上说,发行商发行两类股票 – 相关股份和美国存托股份 – 两者都必须按照 1933 年《证券法案》(以下简称1933年法案) 进行登记注册。对首次发行的外国发行商来说,相关股份使用 F-1 表登记,美国存托股份使用 F-6 表登记。F-1 表登记说明包括未来投资者可获取的披露文件,即募股说明书,F-6 表基本上为存托协议。根据详细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条例,发行商必须披露一些信息,包括发行商的业务、其管理、董事会及所发行的证券。另外还须包括发行商的财务报表及与财务状况和运营业绩有关的披露信息。对首次发行商来说,准备 F-1 表的程序比较费时。发行商及其法律顾问、包销商及其法律顾问还有会计师等都需要参与草拟阶段,通常这个阶段需时四至八周。

法律程序和要求

首次发行商所提交的所有注册说明基本都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人员进行详细审查。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查的焦点在于是否遵守联邦证券法信息披露的要求,而非该次发行的优势或发行商的业务状况。按照政策,如果非美国发行商首次进行登记申报制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人员将接受其草拟的注册说明,在保密基础上进行审查。首次公开发行以及首次在交易所上市但并不发售证券 的情况都可运行这一非正式程序。

除了上述按照 1933 年法案要求的登记说明以外,发行商的股份,包括美国存托凭证代表的股份,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前,必须按 1934 年《证券交易法案》 (以下称 1934 年法案) 第 12 条进行登记注册。如果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商必须满足首次发行及再续发行的要求,包括各种财务及公司治理要求。

一旦外国发行商完成在美国上市和发行其股票,必须按表 20-F 及表 6-K 公布年报和中期报告。2008 年,证券交易委员会变更了部分规则,将会影响表 20-F 年报的时间及内容。在这些变更中,有一系列称为《外国发行商申报强化规则》(通常称为FIRE),于2008 年 12 月 6 日生效。目前要求外国发行商在每个财政年度后 6 个月内,将年报提交证券交易委员会,并公布于其证券上市所在的美国交易所。FIRE 将年报提交期限缩短至外国发行商财政年度后四个月内,(该规则适用于2011 年 12 月 15 日或其后完结的财政年度)。

至于定期报告的内容、对外国发行商财务报表的要求,以及2002年《萨班斯法案》 (Sarbanes-Oxley Act) 中适用于外国私有发行商的条款,都将在以后的文章中探讨。

美国存托凭证的发行使外国发行商得以进入美国资本市场。考虑采用此方式的企业可与有经验的美国资本市场顾问紧密合作,以确保遵循各种适用的美国证券法律。

Julie Allen是美国普洛思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的联席主席。她的职业领域主要是资本市场与上市公司法务,包括公司的兼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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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10036-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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