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仲裁及其委任机构

作者: 杨玲,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0
1108
Ad hoc arbitrations and their appointing authorities, 临时仲裁及其委任机构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即机构仲裁是内地唯一的仲裁形态。然而,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除了机构仲裁,还存在临时仲裁,指的是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临时组成的仲裁庭来解决。这一形式的仲裁反映到仲裁条款中,最典型的表述例如:在香港仲裁。

如该条款所示,临时仲裁条款通常只包括一个仲裁地点,而不指向任何一家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是仲裁最早的形态,至今仍被广泛使用于海事、谷物贸易等行业仲裁中。如果争议各方愿意配合仲裁程序的进行,临时仲裁在效率、成本和裁决执行方面颇具优势。但是,临时仲裁的当事人会碰到一些程序性问题,最常发生于组庭阶段。例如,各方对仲裁庭的人数、仲裁庭的人选无法达成一致。又如,谁来处理临时仲裁中对仲裁员提出挑战和回避。

委任机构的授权模式

为解决临时仲裁中的程序性僵局、推动程序顺利进行,主要有以下几种协助模式:

立法授权法院协助。例如《法国仲裁法》授权的“助仲法官”可以在临时仲裁中指定仲裁员、处理对仲裁员的挑战,以及延长程序期限。

立法授权仲裁机构协助。例如《香港仲裁条例》就授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港仲”)来处理临时仲裁的组庭问题。

当事人约定委任机构。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包括常设国际仲裁院秘书长在内的个人或机构担任委任机构。如果没有约定,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常设国际仲裁院秘书长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指定该案的委任机构。港仲就曾多次被常设国际仲裁院指定为委任机构。

港仲在临时仲裁中的独特地位

除了管理机构仲裁案件,对于以香港作为仲裁地的临时仲裁,港仲还是《香港仲裁条例》“默认”的法定委任机构。据此,港仲可以在相关的临时仲裁中行使两项职能:决定仲裁庭的人数,以及决定仲裁员或调解员的人选。

You must be a 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 to read this content, please 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 today.

For group subscribers, please click here to access.
Interested in group subscription? Please contact us.

你需要登录去解锁本文内容。欢迎注册账号。如果想阅读月刊所有文章,欢迎成为我们的订阅会员成为我们的订阅会员

已有集团订阅,可点击此处继续浏览。
如对集团订阅感兴趣,请联络我们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杨玲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