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律比较:台湾

    作者: 陈黛龄,许怀俪和洪邦桓,台北万国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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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能源供给依赖进口,提高能源自给水平和环境可持续性是其重点任务。按照这些重点任务,政府制定了雄心勃勃的目标,即到205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减半,同时逐步淘汰核能,转向更加绿色的能源。短期而言,预计到2025年,实现每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容量27GW。

    为贯彻这些政策和目标,台湾政府改变监管环境,调整岛内能源结构。尤其是,台湾分别在2017年和2019年修订了《电业法》和《再生能源发展条例》。

    台湾现在允许可再生能源发电厂以任何形式(例如公司购电协议)出售电力,不再只准它们向政府运营的台湾电力公司售电,这是近期最重要的监管变化。政府还设法吸引私营公司投资风力和太阳能发电。台湾地理位置优越,此类可再生能源的风险投资者的获利应该相当丰厚。

    台湾海峡是举世公认的优质风力发电场,发展潜力巨大。此外,处于热带的台湾中部和南部地区日照时间长,是太阳能发电的理想场所。

    海上风电

    台湾西海岸被认为是世界最佳风场,海上风电成为台湾重点发展领域。由于台湾缺乏经验和资金,海上风电发展面临技术和资金挑战。这意味着,台湾不得不依赖外国资本来发展海上风电。

    Delphine Chen
    陈黛龄
    资深合伙律师
    台北万国法律事务所
    电子邮件: delphine.chen@taiwanlaw.com

    根据最新统计,2022年1至9月台湾外商投资额与上年相比增长178%,增长主要来自海上风电领域。

    台湾海上风电的发展目前正在从第2阶段转向第3阶段。在第2阶段,政府公布潜在风场或项目,然后由承包商申请开发相关地块的权利,而第3阶段则允许承包商决定地点,然后再申请开发相关地点的权利。

    在第2阶段,政府公布了36个潜在风电场场址,供承包商从中选择并申请开发权。目前,18个项目进展顺利,有望实现到2025年完成5.5GW建设的目标。

    第2阶段由经济部主导,第3阶段却是由潜在承包商控制,它们将决定地点并申请开发权。就资格而言,申请人自有资金在拟议申请总投资中的占比至少应达到5%。潜在风电场的地点受到限制,主管当局公布了禁止安装风机的红区地图。

    为确保海上风电场场址得到有效利用,政府规定不同风电场之间至少应相距1200米。主管当局审查新的风电场申请方案时,可召集不同机构组成一个审查委员会,就空运或海运、雷达、军事控制、建筑限制、船舶安全、水生动物和植物品种保护、捕鱼权和采矿权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审查。

    除上述标准外,新风电场申请还需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初审,获得附条件审查意见,以及台湾电力公司的并连审查意见书,确保与其他风电场保持适当距离,而且最大申请容量以0.5GW为限。为推动风电在地化,主管部门还将评估风电场采用的台湾设备或技术占比是否达到最低要求。

    电力行业并不限制外商投资,外商投资的相关行政申请程序中的法律挑战(如外商投资许可)也非常少。不过,鉴于海上风电在台湾仍处于萌芽阶段,政府担心发展的稳定性,并补贴台湾产业,以防止出现本地风电发展主要由外资推动的局面

    外国投资者可能会遇到潜在障碍,如股权转让受限,政府间行政合同出现问题。随着政府审查项目的经验日益丰富,行政合同预计还将继续优化和合理化。

    渔电共生

    台湾海上可再生能源行业面临的一项挑战是可用土地有限。为应对这一挑战,政府正在推广名为“渔电共生”的创新类型可再生能源项目。这些项目在用于养殖鱼类和水产的池塘上方布置太阳能电池板系统。根据政府的2025年20GW太阳能计划,采用该方法的发电容量估计将达4.4GW。尽管这在台湾电力生产中所占份额相对较小,政府仍然加大力度推动行业扩张,支持更大型的发电厂完成准备工作。该创新发电方法甚至吸引了外国投资者。

    Hsu Hwaili
    许怀俪
    资深合伙律师
    台北万国法律事务所
    电子邮件: hwaili.hsu@taiwanlaw.com

    渔电共生项目分为屋顶水产养殖和地面水产养殖。政府意识到并非所有水产养殖场都适合渔电共生项目。政府正研究在所谓的“先行区”和“优先区”发展水产养殖池塘,这些是不存在生态或环境冲突的理想区域。被划为“关注减缓区”的区域也在考虑中。

    主管部门认定,先行区和优先区的环境和生态问题相对较少,在这些区域申请渔电共生项目时,开发商只需填写先行区环境和社会友好型措施自我评估表。

    “关注减缓区”也可发展渔电共生项目,但是在申请该等区域项目的过程中,开发商必须针对政府提出的每个议题提出具体的环境和社会应对措施。与《海岸管理法》以及农业用地用作农业设施申请相关的问题也会影响申请过程。

    很多规划场地位于海岸线上,以前只有在提交特殊用途区域申请并获批后才可使用。为了简化行政管理程序,主管部门已自行评估了使用潜力,并划定了适合渔电共生项目的特殊用途区域。这意味着,开发商不再需要提交开发申请。

    Hung Pang-Heng
    洪邦桓
    合伙律师
    台北万国法律事务所
    电子邮件: pang-heng.hung@taiwanlaw.com

    渔电共生的基本前提为,水产养殖为主要活动,而绿色能源为增值活动。在台湾,农业用地和水产养殖池塘以及其上建成的设施的使用受法律限制,须在开发渔电共生阶段获得土地所有人和水产养殖渔民的同意,遵守《申请农业用地作农业设施容许使用审查办法》相关规定,并获得绿色能源设施补助。

    希望投资渔电共生项目的外国投资者需要直接与土地所有人谈判,而不是向政府申请。对外商而言,渔电共生场地并非通过申请从政府处获得,而是通过谈判经土地所有人同意后,从土地所有人处获得。不同于投资海上风电,外资公司无法直接运营渔电共生项目,他们必须与本地运营商联合开发渔电共生项目。由于外商投资水产养殖受限,因此申请过程可能旷日持久,充满不确定性。此外,政府一再强调,渔电共生项目应该带来开发商、土地所有人和农户三赢的结果。

    对条例予以修订

    政府目前正在讨论修订《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修订有四个主要目标:(1)评估海上风电的界定(扩大建设范围);(2) 优化地热开发程序(制定详尽的地热开发程序);(3)放松对生物能源设施的限制(取消该等设施只可位于工业区的限制);以及(4) 制定新建筑物必须安装太阳能设备的强制规定。

    条例修订后,台湾法律法规将全面纳入各类可再生能源。预计政府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也将继续改善,外国资本投资于台湾可再生能源项目将变得更加容易。

    formosa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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