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最新司法实践与发展

作者: 夏锋、王雨璐, 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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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一直是热点问题,也是2020年1月中美签署的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最核心的内容之一。今年9月份,最高院连续发布司法解释,加大商业秘密的民事和刑事保护,也落实了中美贸易协议的相关条款。

Jerry-Xia,-Partner,-AnJie-Law-Firm
夏锋
合伙人级高级顾问
安杰律师事务所

问:近期有哪些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修订?

答:中国近期商业秘密的立法非常密集,体现了“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继2019年第二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后,最高院在2020年9月正式通过了关于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审理的最新司法解释。此外,还有一些草案和征求意见稿,包括:7月,全国人大发布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调整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规定;8月14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9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这些立法都从不同层面降低了未来商业秘密的维权难度。

问:当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维权?这些途径各有什么优缺点?

答:一般的维权途径主要有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

刑事途径的优势在于对于侵权人的打击力度大,而且公安机关的取证能力也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所不能企及的。不过,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侵权人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即损失数额在30万元(约4.5万美元)以上(原本是50万元,此次司法解释修改降低到了30万元),而企业往往难以说服公安机关其损失已经达到立案标准。最新刑事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不正当获取类型的侵权行为,可以以涉案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来确定损失,而对于权利人为减轻侵权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补救费用,也应当一并计入损失数额。这使得刑事维权变得更容易,也是此次修法最大的亮点。

民事诉讼途径相对比较成熟,权利人可以主张停止侵权,包括临时禁令,并能获得损害赔偿。民事途径对于权利人来说最大的困难在于较高的举证责任,而商业秘密的性质决定了很多证据难以自行收集。这一问题有望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和最新司法解释里的相关规定得以缓解。

行政途径过去往往不受企业重视,但其优势在于处理速度快,且执法机关也有收集证据的能力。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政处罚力度的加强,以及《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执法的细化,行政途径也许会成为一个不错的选择。

实践中,企业常常采用“先刑后民”的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直接申请法院调取之前的刑事案件证据材料,从而最大程度解决民事诉讼中的取证难问题,同时又能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充分的损害赔偿。

Wang-Yulu,-Trainee,-AnJie-Law-Firm
王雨璐
律师助理
安杰律师事务所

问:企业积极维权能获得的损害赔偿数额大概是多少?

答:因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权利人的赔偿数额,按照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所获利润来确定。这次新的民事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和商业价值可以用来确定赔偿数额。此外,还有最高可达500万元(约65.46万美元)的法定赔偿,以及针对恶意侵权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近几年中国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判赔额整体在增加,出现了一些高判赔的案件,如浙江新和成公司与福建省福抗药业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3500万元(约530万美元)经济损失。而吉利汽车在诉威马汽车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索赔21亿人民币(约3.17亿美元),虽然尚未宣判,应该是迄今为止诉讼请求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此外,在重庆慢牛公司与谭庆、重庆亿联金汇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首次支持了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问: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企业如何维护自身商业秘密权益?

答:首先,企业应当定期对内部的信息进行筛查,确定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针对这些信息的价值、重要程度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其次,与重要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并且注意保留员工接触商业秘密的记录。最后,在维护自身商业秘密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及时、定期排查相应的侵权风险。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级高级顾问夏锋、律师助理王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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