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技术保护

作者: 王月鹏,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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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创板及创业板注册制的推出,以专利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核心技术在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2020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在科创属性评价体系的三项常规指标中,有两项与技术相关——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发明专利的数量,而五项例外指标则均与技术或技术人员相关。可见,技术已经成为企业能否进入科创板的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王月鹏, Wang Yuepeng, Partner , Grandway Law Offices
王月鹏
合伙人
国枫律师事务所

同时,笔者也关注到,在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申请上市的过程中,公司的核心技术产权是否清晰,甚至已成为决定公司上市成败的最关键因素,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成为阻碍不少企业顺利实现IPO的拦路虎。例如,重庆金山对安翰科技提起了多项专利侵权诉讼,导致安翰科技的IPO之路终止。上市公司歌尔股份起诉苏州敏芯,矽力杰起诉晶丰明源,阳光电源起诉上能电气,光峰科技起诉极米科技……这些同行业竞争对手发起的专利诉讼,虽然没有导致像安翰科技那样的后果,但也事实上延迟了企业的上市步伐。

另外,随着中国科技企业的崛起,中国企业不仅面临着来自境内对手的竞争,国外竞争对手、行业巨头也对崛起的中国企业是否侵权的问题紧盯不放。所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和体系的建立对于持续经营尤为重要。

建议

结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在审核中的关注点,以及实践中问题频发的领域,笔者建议拟上市公司对如下事项特别予以关注:

关注核心技术人员的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技术产生于人员,因此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直接关系到公司技术的产权是否清晰。

首先,在聘用技术人员时,应当关注该等人员是否与以前单位签署有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有关于保密和竞业禁止的约定等内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保密和竞业禁止的内容和范围。

如果拟聘请员工跟原单位有明确的竞业禁止约定,且与到本单位的岗位、工作内容有所冲突的,建议公司应在正式聘用之前,先设定一定的间隔期,以确定其原单位是否实际履行了竞业禁止所对应的补偿义务。若对方单位按规定支付了竞业禁止补偿金,则竞业禁止就对该人形成了有效的约束,公司应慎重聘请该等人员。

若拟聘请人员与原单位不存在有效的竞业限制,则公司应该主动告知并以书面方式与拟聘请人员确认,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得侵害任何其他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不得违反与其他单位的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义务。同时,还应该持续关注工作过程中的细节,比如不得把原单位的信纸、笔记本、原来保存的原单位的资料等带到本单位,以免被误解为将原单位的资料带到本单位使用,引发侵犯对方商业秘密的嫌疑。

随着技术人员的流动日益频繁,与之相关的技术流动问题也愈加得到重视,美国对中国科技人员的种种限制即是表现形式之一。所以,企业在聘用同业或上下游行业的相关人员时,务必对此着重关注,以免因为人员的流动而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记录完成的知识产权形成过程。对于公司研发人员(尤其是新聘人员)参加的研发项目,公司应该着重详细记录相关人员参与的项目、项目的阶段、负责的项目内容、相关的基础技术来源、形成的相关技术成果以及所采用的方法及手段,使得公司技术成果的形成有据可查,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力地证明公司的技术来源,将潜在的技术纠纷对公司的影响降到最低。

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上述两点提示主要基于防御目的,对公司来讲,更重要的应该是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方位建立知识产权的形成及成果保护制度,防止自身知识产权被侵害,这才是更有效的防御手段。

公司内部应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研发部门与研发物料的独立与隔离、项目组成员组成制度、不同项目之间的信息隔离制度、项目成员之间参与过程的记录制度、研发成果的秘密化制度、专利申请制度等。通过建立部门物理隔离、内部信息记录、研发信息隔离、研发成果秘密化、申请专利保护等手段,使得公司的研发信息、研发成果对内、对外均能得到有效保护。

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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