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时效中断事由?

作者: 郭翰缘,耀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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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时效中断后将重新开始计算,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极为重大。而在中国,仲裁时效制度尚待完善。中国主要的民事、商事立法均无对仲裁时效的规定。

实践中,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只能依据《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行事,即“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商事仲裁中断事由

Lilla Guo
郭翰缘
律师
耀良律师事务所

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认为可导致商事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当事人申请仲裁三种。

首先,权利人主张权利可导致仲裁时效中断。权利人主张权利是指权利人通过一定方式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下列情形可导致诉讼中断,从而根据《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也能同样适用于仲裁时效的中断。

实际到达。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电子到达。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示。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公告到达。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在国家级媒体或者对方所在地有影响力的省级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

第二种中断事由为义务人的同意,即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在中国《民法通则》和有关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理论界也几乎没有异议。义务人承认的方式未必仅限于明示。普遍认为,默示方式如义务人请求分期付款、迟延履行、清偿利息、寻求第三人斡旋等行为也能引起仲裁时效的中断,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方面,默示承认也体现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民法追求真意的特点;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避免债务人恶意抵赖等现象发生。

第三种中断事由为当事人申请仲裁。申请仲裁能中断仲裁时效,正如起诉能中断诉讼时效,乃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公认。

起诉能否中断仲裁时效?

按照仲裁与诉讼择其一的原则,一旦当事人主张有仲裁协议,即排除了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纠纷解决的管辖权。即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但当事人的起诉行为本身能否中断仲裁时效?这一问题学界存在争议,但普遍认为起诉能够中断仲裁时效。

首先,没有管辖权不意味着时效不能中断。依据最高院《规定》第15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可见,民事诉讼时效可以因权利人向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而中断;同理,仲裁时效也可以因权利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而中断。

第二,仲裁时效的中断以当事人的行为为标准。根据《规定》第12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可见,诉讼时效的中断标准是以当事人起诉的行为为依据,而不是以法院是否受理为标准。同理,仲裁时效的中断也应当以当事人的行为为标准。

第三,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一样,其客体是请求权,其对象一般是仲裁机构及其义务人,但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主导下,法院当然也是权利人实施请求权的对象,这一点也能从《规定》第15条得到印证。

其他导致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

此外,根据《规定》第13条、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下列事项之一,都具有与起诉一样的导致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1)申请支付令;(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5)申请强制执行;(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8)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保护民事权利;(9)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等。

这些都应当与提起诉讼一样具有使仲裁时效中断的效力。

郭翰缘是耀良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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