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直销新规引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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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于4月1日起生效,其中载有关于允许直销使用个人资料的新规定。有律师事务所表示,新规定甫一出台即在业界引起困惑。

“新法明确规定,在个人资料用于直销之前,应获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或不反对的表示,”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高级律师Paul Haswell告诉《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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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well

“但已经被商业机构所掌握并用于直销的个人资料该怎么办?”针对这一情况,“如何应对新规是存在最大争议的问题”。

商业机构是否需要就现有资料的使用获得或重新获得当事人同意?就修订后的条例而言,商业机构是否可以受到祖父条款保护而不受新法约束?“这些问题都只能随着新规定的落实而获得答案,但没有一家公司希望成为先例,”Haswell说。

正如目前许多香港公司所采取的做法,“最务实的举措……是向公司数据库中的全部联系人发出电子邮件,告知新规定,说明公司如何存管及未来如何使用其个人资料,同时给予其拒绝接受如此使用其资料的选择权,”Haswell说。

“这无疑是最为稳妥的方式,虽然新法实际上可能并未要求如此行事,但这么做至少可令商业机构感到安心。”

商业机构对于新增的资料当事人,“必须确保联系人已知悉其个人资料将如何使用,并有机会做出拒绝接受的选择,”Haswell继续介绍说。“在直接联络资料当事人之时,最好应给予其选择拒绝接受的权利。”

选择拒绝接受应当简便易行。例如,“与要求资料当事人向资料管理人员致函相比,使资料当事人通过点击链接或发送电邮即可选择不接受直销的做法更为适宜,”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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