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中国内地并存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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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当事人出现跨境纠纷时,双方往往都希望由本地法院解决争议。有时候,当事人会决定在香港和内地同时起诉。两地无法相互执行判决的情况便是其中一例。

本文探讨如下情形:香港原告人已经在香港对中国内地被告人启动法律程序,而该内地被告人随后向香港法院申请暂搁上述法律程序,以有利于该被告人已经或意图在内地启动的法律程序。

张国杰 Cheung Kwok Kit
张国杰 Cheung Kwok Kit

倘若内地法律程序尚未启动,则该被告人必须具体指明自己主张内地哪个法院是相关争议的适当诉讼地。被告人还必须证明,原告人能够在内地提出诉讼。这样,即使原告人在香港的法律程序被暂搁,他也不致于陷入内地法院出于司法管辖原因不允许其提起法律程序的困境。

香港法院必须决定是香港还是内地的法律程序最合乎各方利益及司法公正。为作出上述决定,香港法院将考虑下列因素。

待决内地法律程序。倘若存在待决内地法律程序,而其中的相关争议事项与香港法律程序涉及的事项相同或相似,则香港法院在决定是否暂搁法律程序时将会考虑到这一点,原因是两地法院有可能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哪一地的法律程序首先启动并非决定性因素。因此,先启动的香港法律程序仍可以暂搁,以有利于内地法律程序;也可以允许在内地法律程序后启动的香港法律程序继续进行。但是,倘若内地法律程序已经进行到较晚阶段,则会成为有利于暂搁香港法律程序的有力因素。

Philipp_Hanusch
Philipp Hanusch

境外管辖法律。争议涉及的合同规定受非香港法律的法律管辖,不太可能成为有利于暂搁香港法律程序的重大因素,原因是香港法院往往必须在跨境纠纷中应用境外法律。在合同规定受内地法律管辖方面,某些案件曾裁定内地法院总体上理所当然地比香港法院更适合应用内地法律,而同样也有案件曾裁定香港法院应用内地法律并不会遭遇特别的困难。由于香港法院可以对内地法规及判例法直接予以司法认知,将中国内地法律完全视为“境外法”恐怕已不再适宜。

语言。虽然文件和证人的使用的语言可能成为重要因素,但文件用中文写成以及证人使用中文提供证据不太可能让香港成为不适当的诉讼地,因为中文是香港使用的语言之一。即使以英文审判也是如此,因为香港可提供卓越的翻译服务。

当事人及证人的便利度。当事人、证人及审判所需文件的所在地是法院考虑的因素。不过,由于中国内地临近香港,文件、甚至证人位于内地如今都很难成为重大考虑因素,除非存在可否强迫作证的问题。

司法质量。香港当事人有时不愿在内地法院进行诉讼,原因在于他们认为内地法院系统相对复杂,内地法院行为难测,或者担心腐败或地方保护主义,尤其在涉及国有企业利益的情形中。但是,香港法院如今不太可能因上述理由准予暂搁。

司法管辖权条款。法院会考虑相关合同中的任何司法管辖权条款。如果合同包含非排他性司法管辖权条款,其中允许双方将争议提交香港法院,同时又可不受限制地在别处启动法律程序,并且香港当事人在香港启动法律程序,则谋求暂搁法律程序的内地当事人则须履行繁重的举证责任。内地当事人必须证明存在无可辩驳的强大理由或例外情况,譬如存在双方商定司法管辖权条款时未考虑到的因素。

倘若合同包含排他性司法管辖权条款,规定出现争议时某个特定的内地法院拥有排他性司法管辖权,则香港法院一般会执行该项协定。虽然香港法院仍拥有酌处权,可决定是否暂搁违反协定提起的法律程序,而将争议完全转介予内地法院,但香港法院应当通过准予暂搁的方式行使该酌处权,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不这样做。

个人或司法利益。如果香港法院认定内地法院似乎是解决争议更适当的诉讼地,则通常会准予暂搁,除非原告人能够证明在香港诉讼具有某些益处,或者在内地诉讼具有某些弊端。某些情况下,在香港诉讼可能具有司法利益。举例来说: 如果被告人的资产位于香港,则原告人将会难以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 或倘若原告人谋求强制履行合同义务(因为我们知道内地法院极少准予该等救济);或倘若原告人的申索在内地遭遇诉讼时限(内地的时限期一般比香港短)而该时限并非自身造成。

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在内地向被告人送达香港法律程序文件后,该被告人申请宣告香港法律程序文件的送达无效,则原告人依然负有举证责任,须证明香港显然是解决争议更适当的诉讼地。在香港向被告人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则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香港法院自然获得司法管辖权,举证责任转而由被告人承担。被告人须证明另选的司法管辖区显然是更适当的诉讼地。

结论

香港法院在处理以“诉讼地不便”为由的暂搁法律程序申请时会考虑多项因素。

从已判决案件来看,这些因素各自都不具有决定性意义,香港法院会考虑案件相关的一切因素,权衡准予暂搁的利弊,以作出公正决定。

张国杰是的近律师行香港办公室合伙人。他的联系电话是+852 2825 9427,电邮是 kwokkit.cheung@deacons.com.hk
Philipp Hanusch是的近律师行香港办公室律师。他的联系电话是+852 2826 5314,电邮是 philipp.hanusch@deacons.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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