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仲裁管辖地:解决中国国际仲裁规则适用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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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新加坡成为世界领先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政府和法院均赢得廉洁高效、专业、竞争力强的良好声誉。这为新加坡成为各种国际仲裁活动枢纽中心,营造了良好的仲裁生态环境,也促进了新加坡本地各种类型的仲裁机构和仲裁服务公司的蓬勃发展。现在有更多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新加坡是仲裁管辖地,而审理开庭地点在新加坡以外的国家(例如中国)。

Foo_Maw_Shen 符懋森
符懋森

中国已成为世界首要经济体之一,中国公司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贸易和商业活动,涉外经济纠纷随之而来。中国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倾向于使用中国仲裁机构规则,在中国审理开庭(且默示以中国为仲裁管辖地)。不过,在以中国(即使在中国内地各种语境下的自贸区)作为仲裁管辖地的情形下,某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以仲裁庭临时措施权力为例,现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第21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2014)第21条和22条、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14)第25条,均有此类规定。这些内容与中国仲裁法(第28条、第46条和第68条)以及中国民诉法(第81条和101条)相冲突。如果仲裁庭依据这些规则条款规定,行使权力作出临时救济措施,则产生仲裁程序行为无效或者违法(下称“冲突问题”)。

新加坡国际仲裁法是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纽约公约为法律基础的,适用于以新加坡为仲裁管辖地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3)也对仲裁庭赋予了宽泛的权力,包括行使临时措施和紧急救济权力。当事人选择新加坡为仲裁管辖地,新加坡国际仲裁法即可适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也可能会适用。

针对前述“冲突问题”,可以采用笔者在长期从事仲裁实务中总结的破解之道,即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采用“离岸仲裁条款”,其模式是:因本合同引起的相关争议,以新加坡为仲裁管辖地(或适用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依据所选的中国国际仲裁规则在新加坡以外的某地方审理。例如,当事人可以指明新加坡为仲裁管辖地,并指定中国内地为案件审理地。如此一来,中国当事人就可以解决这种“冲突问题”,同时又能享有在中国开庭审理时可能带来的实际利益。

Ge_Huangbin 葛黄斌
葛黄斌

在近期一起新加坡司法案例“First Link Investments Corp Ltd v GT Payment Pte Ltd and others [2014]”中,法院认定,仲裁的司法管辖地与仲裁的审理进行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概念,仲裁协议的适当法律通常就是仲裁管辖地的法律。这再次说明,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指明新加坡作为仲裁管辖地,就表示当事人已经选择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作为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也选择了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以仲裁庭临时措施条款为例,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下的仲裁庭和紧急仲裁庭,均有权作出临时措施令。在这种情形下,即使仲裁审理程序在中国进行开庭,而不是仲裁管辖地新加坡,仲裁庭程序命令权力事项仍然受仲裁管辖地新加坡的法律调整,那么仲裁庭依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适用法律,行使临时救济措施权力的行为将是合法有效的。

笔者对上述“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案,也得到目前各款中国国际仲裁规则的实际支持。这几款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庭可以依据仲裁管辖地所适用的法律,决定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这从另一角度说明,中国仲裁机构已经考虑到,尽管现行中国法律限制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则的有效适用,但是当事人可以把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或者法域作为仲裁管辖地,因此允许当事人和仲裁庭适用仲裁管辖地的程序法律和规定,而不论这些规定是否与中国法律相冲突。

需要指出的是,在当事人约定以新加坡为仲裁管辖地的情形下,仲裁庭依据中国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作出的程序性命令、临时措施令以及仲裁庭裁决,将视作为在新加坡作出的仲裁庭命令、仲裁裁决,经新加坡法院登记许可后,可以比照法庭命令、法庭判决予以执行。

对于中国当事人申请执行相对方财产的所在地国家不是纽约公约成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利用新加坡《相互执行英联邦成员国司法判决法》、《相互执行外国判决法》的规定,将前述仲裁裁决转化为新加坡法庭判决后予以执行,亦可延伸中国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下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

此外,考虑到仲裁管辖地所在国家的文化趋同性、法律中立性、司法透明性、程序确定性、同一语言沟通、无工作时差、交通便利性等问题,中国当事人约定以新加坡作为仲裁管辖地无疑是不二的选择,解决实现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适用的“最后一公里”差距。

符懋森是新加坡瑞德律师事务所诉讼与仲裁业务部的一名合伙人以及该事务所中国业务的首席代表。

他的联系电话 Tel:+65 6885 3607,电邮 Email: foo.mawshen@rodyk.com

葛黄斌教授是新加坡瑞德律师事务所涉华国际仲裁总监,国际仲裁管理服务(新加坡)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以及其他数家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他的联系电话 Tel:+65 6885 3724,电邮 Email: ge.huangbin@rody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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