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与商标注册

作者: 刘峰,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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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理念之后,越来越多的非遗借助生产、销售、流通等手段走入市场。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片,有助于非遗的生产性保护,申请商标注册是非遗企业谋求市场竞争地位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同时也引起了诸多商标争议,典型的案例为“汤瓶八诊”(请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1479号民事判决书)。

非遗
刘峰
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回族汤瓶八诊疗法”是一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杨华祥是该非遗项目的第七代传人,其申请的“汤瓶八诊”商标于2007年2月21日获准注册,但此后该商标于2015年4月29日被商评委予以无效宣告。杨华祥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历经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和北京高院二审,其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那么,非遗名称能否注册为商标?如果可以注册的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对此,笔者结合“汤瓶八诊”的案例进行了分析。

非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关系。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4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涉及商标权的非遗使用应当适用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又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之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因此,非遗保护与商标注册本身并不存在冲突,非遗名称在符合商标要件的前提下可以被注册为商标。

具体到“汤瓶八诊”,非遗与公有领域的内容虽然有重叠,但不等于一经认定为非遗,就当然地进入公有领域。“回族汤瓶八诊疗法”是否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要看该疗法是否受某项知识产权专用权的保护。进一步说,“汤瓶八诊”名称能否注册为商标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显著特征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以“汤瓶八诊”文字商标为例,“汤瓶八诊”是具有中国回族特色的养生保健疗法,“汤瓶”是一种具有穆斯林特色的器具,“八诊”则描述了“头诊、面诊、耳诊、手诊、脚诊、骨诊、脉诊、气诊”八种诊疗方法。

“汤瓶八诊”作为商标在相关服务上使用,容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相关服务内容的介绍,而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标志加以识别。

同时,从使用上来看,杨华祥虽然在2004年4月2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回族汤瓶八诊疗法”于2008年6月7日被确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争议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有一定知名度,并被评为宁夏著名商标,但相对于已有1300年历史、在回族民间广泛流传并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回族汤瓶八诊疗法”,无论是在争议商标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方面,还是在相关公众的客观认知效果方面,争议商标通过使用所建立的知名度,仍不足以抵消或者超越相关公众对“汤瓶八诊”是一种具有中国回族特色的养生保健疗法的认知。因此,北京高院最终认定“汤瓶八诊”因缺乏显著特征而不能注册为商标。

建议和思考

纵观我国非遗的保护现状,虽然非遗的传承与传播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我们还是应该用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搭建非遗文化与现代生活之间的桥梁,实现非遗的“自我造血”,活态传承。

(一)商标注册人应当更加注意提高自己的品牌效应和商品识别度,以实现商标的显著性。

(二)对于一些具备显著特征的非遗名称,可以考虑以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团体组织名义申请集体商标注册使用。这样既可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还可以通过该组织对其成员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对该集体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控制等。

(三)非遗的生产性保护还需要“组合拳”,即:综合运用商标、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

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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