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法律和工程建设合同

作者: Scott Lambert,Al Tamimi &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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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很多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项目合同都是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建设合同模板上经不同程度的修改完成的。虽然FIDIC合同是国际认可的通用建设合同范本,但是在阿联酋市场中使用时仍需做出一定修改。

SCOTT LAMBERT, Al Tamimi & Company, 建设和基础设施业务区域负责人
SCOTT LAMBERT
Al Tamimi & Company
建设和基础设施业务区域负责人

根据我们的经验,阿联酋工程建设市场中的新人(无论是发包方、承包商[包括分包商]、顾问或投资人)常犯的、且通常代价高昂的一个错误是认为FIDIC合同的所有条款(或者各方签订的其他形式的合同)按照阿联酋法律都能够完全执行。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阿联酋法律有很多强制性规定必须在合同中体现。这些规定可能会改变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风险分摊方式。

本文对您在阿联酋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时需要了解的一些重要问题做了简要介绍。我们重点介绍的问题是付款、赔偿金、赔偿责任及合同终止。

付款。付款问题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命脉。阿联酋的建设合同采纳各种不同的定价和付款机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与一些国家不同,阿联酋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就所谓的“背靠背”(pay when paid)付款制度做出约定。换句话说,在收到发包方有关分包工程的付款之前,主承包商不必向分包商付款(包括有关工程变更的付款)。

“背靠背”一词在阿联酋法律中未作定义。因此,合同中的背靠背付款制度需要斟酌措辞,以确保可执行性。

与其他中东国家不同,阿联酋不允许分包商直接向发包商提出付款要求,除非主承包商将其就相关分包工程对发包方的债权转让给了分包商。根据我们的经验,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

赔偿金。阿联酋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合同义务应当实际履行,并且法院仅在合同义务无法继续履行时才判予赔偿金。

如果法院判予了赔偿金(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其目的是为了赔偿受损失一方由于另一方违约而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了获得赔偿金,受损一方必须证明其承受的损失。虽然阿联酋法律未明确规定减轻损失的义务,但是法院通常会期望受损一方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减少)因违约遭受的损失。如果受损一方未这么做,赔偿金可能会相应下调。

阿联酋法律中无“间接”损失的概念。合同当事人必须明确说明他们申请获得补偿或者申请排除在赔偿责任外的损失的具体类别,而不能笼统地使用间接损失的说法。

责任限制。虽然阿联酋法律允许当事人限制建设合同下的赔偿责任(并且建设合同通常包括责任限额),但是合同约定的责任制度并非“一成不变”。

实际上,法院可经任一方请求提高或降低约定赔偿金的数额,以使其与受损方实际遭受的损失相称。申请重新评估赔偿金的一方有义务(这种义务可能会比较繁重)证明约定赔偿金应当做出调整。这一点对于违约金来说尤为重要。虽然对惩罚性违约金的标准并无明确禁止性规定,但是过高的违约金标准可能会遭到质疑。

另外,有些类别的损失不能被排除在赔偿责任之外,包括死亡和人身伤害责任以及建筑物十年责任(decennial liability)。简单来说,建筑物十年责任规定承包商和监理人就永久构筑物的全部或部分坍塌以及对构筑物的稳定性或安全性造成威胁的任何缺陷,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建筑物十年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责任制度,承包商和监理人将在十年期限内被追究责任。

合同终止。建设合同被列入muqawala(即工程合同)类别。阿联酋法律规定,muqawala合同可“在工程完工后或者合同经双方同意或法庭命令撤销后”终止。

在实践中,阿联酋承认合同约定的终止权,包括因便终止(虽然阿联酋法律并未规定这种终止理由)。但是,除非当事人在定制合同文本中明确放弃了对法院命令的要求,法院需要审查合同的终止,如有需要,通过发布法庭命令批准合同终止。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阿联酋法律规定如果承包商认为发包方拖欠款项,在建设合同终止后承包商有权占有施工现场。

如果承包商行使该权利,发包方可以被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因此也被禁止完成工程),直至承包商的权利被完全确认。这一过程可能耗费大量时间和成本。

建设合同内容复杂,需要花费当事人大量时间。因此,为审慎起见,各利益相关方在起草合同前应当确保完全了解所面临的风险,并在适当情况下就这些风险进行谈判。

Scott Lambert是Al Tamimi & Company的建设和基础设施业务区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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