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担保的设立与执行

作者: 石鹏,Al Tamimi &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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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越来越多的中资银行开始在阿联酋(UAE)(包括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一名在阿联酋执业银行法的中国律师,作者经常为中资银行提供法律服务以确保其能够全面理解当地的法律环境。本文通过与中国法律的比较,揭示了在阿联酋如何设立与执行担保这一银行业务的关键元素。

石鹏 Shi Peng Al Tamimi & Company 银行金融部律师 Associate in the Banking & Finance Department Al Tamimi & Company
石鹏
银行金融部律师
Al Tamimi & Company

中国法律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担保,即抵押、质押和留置。通过设立和完善担保,担保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人和顺序在后的担保债权人受偿。

相比之下,根据阿联酋法律的一般规定,担保只能以抵押或者质押的形式设立,且除经登记抵押或质押外不能保证担保的优先权。实践中,根据担保财产类型,有六种类型的担保或准担保被广泛使用,将在下文论述。

抵押和质押

不动产抵押与中国法律规定类似,根据阿联酋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通的设立需要签署书面抵押合同并向相关机构登记。然而,对于不动产抵押,阿联酋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根据阿联酋法律:(1)土地的权益可以是完全保有物权、租赁物权、用益物权、限期开发权或授予或赠与的土地权益,土地权益的性质决定该土地权益是否可以抵押,并且会影响抵押权人的担保权益和担保财产的价值;(2)土地的抵押会自动延伸至将来在土地上建造的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3)某些注册登记的租约可以抵押。

动产的抵押或质押。根据阿联酋法律规定,对于经登记的财产,包括车辆、船只和飞行器,可以设立登记抵押。该类登记抵押的设立需要签署书面抵押合同并向相关机构登记。尽管中国法律规定的登记抵押或类似担保权益的设立与阿联酋法律规定类似,但是中国法下可抵押财产的范围更广泛。

与中国法律规定类似,阿联酋法律规定动产可以设立占有式质押。同样,占有式质押的设立需要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并向质押权人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实际占有或拟制占有)。然而值得一提的是,阿联酋法律规定质押财产必须实际存在并可识别,不能在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上设立担保。

商业企业抵押。根据阿联酋法律,商业企业由有形要素(例如货物、机器和设配)和无形要素(例如商号、商誉、知识产权和客户合同)构成,且可以进行抵押。商业企业抵押的设立需要签署并公证阿拉伯语(或双语)的抵押合同并向相关商业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中国的法律没有规定商业企业的抵押,但是企业的某些有形要素(例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可以用来抵押。

银行账户质押。与中国法律规定类似,根据阿联酋法律的一般原则,质押账户内的资金在账户质押设立时必须是经确认并且可识别的。实际操作中,在运营账户或余额波动的账户上设立质押会有困难。为解决这些困难,在阿联酋的通常做法是把质押人的现金流置于由质押权人(即贷款人)所持有或控制的账户,或者寻求替代方式,例如扫帐、储备账户或离岸账户。在中国,该问题可以通过质押存单或 “专用账户”来解决。

股份质押。在阿联酋有四类公司可以发行股份并可对股份进行质押,这四类公司分别是:上市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合伙和自贸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份额一般不能质押(但是该情况可能会因新公司法的颁布而改变)。相反,股份、股权和基金份额的质押在中国被广泛认可并使用。中国法下大多数类型公司的股份或股权(因具体情况而定)是可以质押的。

权利的转让

根据阿联酋法律,对权利特别是协议项下的合同权利包括应收账款的担保设立一般通过权利转让的方式进行。实质上,权利转让仅仅是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安排,法律并没有赋予受让人任何优先权。而相对应的,中国法下特定的权利(包括汇票、提单、舱单、债券、应收账款等)可以设立质押。以应收账款质押为例,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需要签署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质押登记。

担保的执行

阿联酋法律并不承认“自力救济”的概念,只有依据阿联酋法院发布的执行命令才能执行担保。相比之下,中国担保的执行更为便利。中国法律鼓励当事方通过协商自行实现担保,只有在当事方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才会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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