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委托贷款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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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于2018年1月5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已于同日起实施。《管理办法》精简并加强了对中国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

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和/或个人)作为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贷款,中国商业银行担任借款人和贷款人代为发放和管理贷款的代理机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不提供资金,也不承担信用风险。《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的委托贷款,不包括中国商业银行提供的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

我们列出了《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供您参考:

限制资金来源。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非银行机构不得发放委托贷款。

此外,委托贷款的资金不得来源于:(1)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2)银行的授信资金;(3)其他债务性资金;或者(4)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代理银行需要对贷款人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进行调查。

限制委托贷款的用途。委托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目的:(1)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2)从事金融投资(比如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3)作为注册资本金;或(4)用于股权投资。

上述限制表明委托贷款只能被借款人用于日常经营活动。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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