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是否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作者: 秦文,瑞栢律师事务所;董传羽,信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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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一八年是社保变革的“大年”:“社保入税”、养老金全国统筹,这一系列信号表明国家对社保的合规要求进一步提高。虽然“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在这轮浪潮中未露头角,但住房公积金的合规要求丝毫不比社保低,尤其是企业如果忽视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能导致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

秦文 QIN WEN 瑞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Rui Bai Law Firm
秦文
瑞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举一个具体案例:因项目征地原因,在当地经营20余年的A公司将面临拆迁。员工得此消息后,立即有组织地向公司提出各种诉求以期获取更为优厚的额外补偿。其中有数十名员工入职时曾是农业户口,属进城务工人员(俗称“农民工”)。

2004年10月,A公司所在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户口性质划分,公司彼时曾尝试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但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无需缴存。2016年11月,公司响应员工要求,再次为该批员工申请开户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成功缴存。2017年12月,该批员工突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举报,要求公司补缴从入职到2016年11月之间的住房公积金差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公司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其中最早的员工须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生效时(1999年4月)开始补缴;初步估算,A公司须补缴住房公积金差额达数百万。

众所周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为何本案中的A公司未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董传羽 WILSON DONG 信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Associate Xin Bai Law Firm
董传羽
信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首先,从法律渊源来看,设立住房公积金的本意是为解决城镇单位在职员工购房、租房等问题,而由单位和员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在制度设立之初,由于农村人口拥有集体土地可供自建住房,因此无需考虑购房、租房问题。

从国家法规和政策来看,1999年4月3日施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未明确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应缴存住房公积金;2005年1月7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地方,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租赁或购买自主房屋。

从地方政策来看,A公司所在省政府曾发文强调,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单位可以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设定目标,到2017年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来看,还是从政策法规的本意出发,农民工从来都不是强制缴存的对象。

其次,多年以前尚有耕地的农民工流动性相对较高,常是闲时进城务工,忙时返乡务农,不能或不想留在城市生活,因此并不希望在工资中扣缴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久而久之,积习成常,公司也不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此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

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未明确进城务工人员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根据目前司法判例和部分见诸报端的行政处理案例,“在职员工”并不以户籍而被区别对待。加之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曾位于城市边缘的农村地区通过实施“村改社区”政策,逐步变为城市地区,使原农村户籍居民同样产生购房、租房的需求。

由此来看,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也算顺理成章。

但本案中A公司并无恶意欠缴住房公积金;更何况,根据A公司所在省份现行政策和意见,对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态度仍是鼓励为主,而非强制。结合该省2004年10月取消户籍性质划分的政策,故本案中的员工在2004年10月才不再是农民工身份,而变为强制缴存对象。最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我们提交的申辩意见,变更最早补缴时间为2004年10月。

“社保入税”后,虽然目前住房公积金不属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是对社保基数的纠正,可能导致员工更为重视住房公积金基数是否合规,造成更多争议或举报的发生。为此我们建议,在出现员工集体要求补缴时,应及时咨询律师意见,避免过度反应或提交超出责任范围的文件。

作者:瑞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秦文,信栢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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