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新政策

作者: 郑曦林,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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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为了进一步帮助美国制造业“回流”,巩固其经济复苏的趋势,美国商务部对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中国)的反倾销调查规则进行了大幅修改,这些修改使得中国的应诉企业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以下我们尝试对一些重要的问题进行解答。

郑曦林 Zheng Xilin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郑曦林
Zheng Xilin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问:美国商务部最近的单独税率政策如何?

答:在此前的调查实践中,中国的国有企业(即使是国有控股企业)如果满足了相关条件并提交了相关信息和文件,就可以获得单独税率,不存在很大的障碍)。而现在,美国商务部更加“严格”地执行相关标准。如果中国的国有企业不能充分证明从法律上和事实上独立于政府,将无法获得单独税率,取而代之的是最高的惩罚性税率。

2015年6月结束的对华乘用车轮胎反倾销案就是一个例子,被拒绝给予25.30%单独税率的中国企业将承担87.99%的全国统一税率。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由国资委控股的企业目前很难获得单独税率的地位。对那些国有参股或者不处于绝对控股的企业来讲,也需要更仔细、小心地准备相关证明文件,这无疑加大了企业负担。

问:美国商务部新的市场经济采购(market economy purchase)规则如何?

答:在规则修改前,一般来讲,如果在调查期内中国的应诉企业某项原材料是从市场经济国家的供货商采购,并且是以市场经济国家货币支付的对价,且数量达到调查期总采购量的33%或以上,美国商务部将使用企业提交的该材料的实际采购单价计算成本,而不是使用替代国的替代价。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调查规则,市场经济国家不包括印度尼西亚、泰国、韩国、印度等,因为这些国家对其产业提供了补贴。此外,美国商务部一般不接受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除非能够证明这些交易是“公允”的。

从2013年9月起,美国商务部将这一比例提高到了85%,从而使得中国的应诉企业很难达到这一比例,降低了获得较低倾销幅度的可能性。如果低于85%,美国商务部将根据市场经济采购(在计算时采用实际价格)和非市场经济采购(在计算时使用替代价)各自占调查期内总采购量的比例来计算一个加权平均的采购价。

问:美国商务部处理出口退税的政策如何?

答:以上文提到的对华乘用车轮胎反倾销案为例,尽管应诉企业提交了大量的信息和抗辩,包括从保税区进口主要原材料并因此没有支付增值税、在销售数据库中提交了自己计算的实际不可返还的增值税金额等,美国商务部还是“机械地”将应诉企业出口价格扣除了8%,即中国的增值税率(17%)和涉案产品出口退税率(9%)之差。可以看出,除了个别的案例,美国商务部将普遍使用这一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在近期的一起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由于存在着特殊的商业模式,我们成功地说服了美国商务部接受应诉企业自己计算的不可返还的增值税金额,而不是“机械”地从出口价格中扣除中国的增值税率(17%)和涉案产品出口退税率(0%)之差。

问:最新的提交“新的事实信息”(new factual information)的规则如何?

答:熟悉提交新的事实信息的时间节点对应诉方以及其律师是及其重要的。这是因为应诉方经常不知道何时才可以得到一个重要的、对自己十分有利的信息并提交给美国商务部,或者当它意识到可以获得并尽快提交,但是已经错过了法律规定的最终时限。

在这个方面,美国商务部也做出了不利于应诉方的重大修改:这个截止日期是颁布初裁决定前的30天。以最重要的替代国和替代价抗辩为例,在美国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后,如果替代价的选择对应诉企业是很不利的,代理律师将无法再次提交新的信息(除非美国商务部明确要求它这样做,但是其实很少发生),而仅能根据之前提交的现有信息进行抗辩。

这个局面对应诉方代理律师是及其不公平的,因为直到初裁,他无法了解美国商务部对替代国和替代价的立场、其选择如何。即使初裁中的税率很高,在初裁后的法律抗辩阶段,代理律师也已经无法提交新的事实信息来试图改变不利的局面,这样在终裁时将很难大幅度地降低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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