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规范银证合作

作者: 李敏,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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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业协会于2013年7月17日下发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在业内产生了较大的反响。

主要内容

《通知》旨在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通道类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主要内容如下:

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分公司、营业部等不具备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主体变相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2)开展资金池业务;(3)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4)进行利益输送;(5)其他禁止情形。

李敏 Li Min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Zhonglun W&D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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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审慎选择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符合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等条件。

另外,《通知》对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以防范操作风险,例如《通知》严禁工作人员携带公章外出办理业务、严禁向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无关的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出台背景

《通知》是首个针对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的规范监管文件,沿袭了2013年上半年银监会收紧理财产品资金池监管、加强债市内幕交易管理的监管思路,出台背景在于券商资管通道类业务的“大跃进”以及风险的累积,具体而言:

2012年5月券商创新大会之后,券商资管实现了飞速发展,2013年6月底券商资产管理规模约为3.5万亿元,已超过公募基金,但是其中有80%到90%来自于通道业务。

但是,通道业务规模的膨胀并没有带来可观的利润。据统计,2012年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净收益率仅为1.55‰,2013年上半年的净收益率更是降为0.8‰左右。

低收益并不意味着低风险,委托方、交易对手的偿付能力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的风险敞口。2013年6月,有媒体报道称上海某券商陷入10亿元的骗局,虽未造成实际损失,但也说明了此类业务的风险。这一问题早已引起监管层的注意,2013年5月,有证监会领导表示,今年尤其要注意控制通道业务的风险。

此外,一些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还暴露出道德风险,主要牵涉中间费用的支付及利益输送问题。

负面影响有限

《通知》是对券商从事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通道业务的认可,是对券商的保护。有人认为,《通知》是加在券商资产管理通道业务上的紧箍咒。

但我们认为,《通知》的发布应当是好事,因为一方面该文件表明了监管层认可券商从事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通道业务,另一方面《通知》名为规范,实为正名,是对券商权益的保护。

政策风向仍是“规范”而非“叫停”。《通知》并未叫停通道业务,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叮嘱证券公司注意风控。据报道,很多券商在开展银证合作通道业务时的风险控制比较差,《通知》中反复强调了证券公司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有利于券商的风险管理和行业的规范。

《通知》对行业的负面影响有限。《通知》不利的一面在于可能会导致此类业务的扩张速度略有放缓,但整体而言对券商影响不大,原因在于:

  • 与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不同的是,《通知》并未针对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定向业务的增速、规模上限做出具体规定。
  • 关于券商营业部、分公司不得开展此类业务的规定对券商的影响不大,因为目前大多数券商的营业部和分公司并未独立开展此类业务。
  • “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早在银监会8号文中就做了严格限制,本次规定对券商的影响非常有限。
  • 《通知》要求不得投资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但实践中这类项目本身就很少。
  • 关于合作银行的要求并不高,大多数银行都能满足300亿元资本门槛和10%的资本充足率,更何况通道业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大型银行,因此这一规定的实质影响有限。

《通知》将为券商创新业务指明方向。我们认为,《通知》可有效督促部分中小券商收紧步伐,特别是将引导券商谨慎发展那些曲线投向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高风险领域的通道类业务,有利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方向的“纠偏”。

李敏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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