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

作者: 俞卫锋、安随一,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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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08年9月10日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将外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企业中的出资比例限制在50%及以下。

2014年1月6日由中国工业与信息化产业部(工信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发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工信部意见》)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突破了原先的增值电信业务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

俞卫锋 David Yu 通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Llinks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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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2011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规定企业在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中,外资持股比例
不能超过50%。

作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别安排,于2013年8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补充协议十》规定,符合CEPA中各项要求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如在广东省设立合资企业,对于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港资持股比例可以放宽到不超过55%。其中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了B2B,B2C,C2C等电子商务类业务。

本次《工信部意见》则进一步提出在上海自贸区内,试点开放七个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包括试点开放外资持股比例的三项业务以及新增试点开放的四项业务。

安随一 Lawrence An 通力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Senior Associate Llinks Law Offices
安随一
Lawrence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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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开放业务内容

《工信部意见》规定了以下试点开放外资持股比例的三项业务以及新增试点开放的四项业务:

试点开放外资持股比例的三项业务。已经对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开放,但目前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限制的“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两项业务中,外资持股比例可试点突破50%(其中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5%。值得注意的是,“应用商店”一词在2013年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出现,在信息服务业务大类下被归为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但其具体含义及业务范围在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层面尚无明确定义。

新增试点开放四项业务。包括“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和“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其中,“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外资持股比例可突破50%;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0%。

试点区域

根据《工信部意见》,申请经营上述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必须
设在上海自贸区内。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服务范围限定在上海自贸区内,其他业务的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其中,“服务设施”的定义亦不明确,亟待相关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阐明。

分析

外商控股或独资增值业务电信企业的可能性:本次《工信部意见》一个值得注意的突破点是,外资在特定领域可以突破50%的持股比例限制直至独资经营。

工业与信息化产业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政策解读》对这一点进行了进一步阐释:“外资可以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经营以下增值电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中的应用商店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外商投资增值业务电信企业的其他准入要求:除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外,《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还有其他准入要求,包括注册资本、外方主要投资者行业背景和运营经验等。本次《工信部意见》并未对该等要求进行修改。

细化指南

鉴于此次《工信部意见》是由工信部及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意见形式发布,相关试点安排仍为原则性规定,因此市场期待相关地方部门之后发布更为细化的操作指南和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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