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草案瞄准猖獗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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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于4月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司法解释草案。最高人民法院借鉴了中国法院司法实践及外国的经验,针对猖獗的网络侵权行为制定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草案中的关键条款有:

  • 当事人若上传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公众可以通过下载、浏览方式获得,即属于“内容提供者”且直接侵犯了著作权;
  • 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被告有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但被告能够证明其仅提供了网络服务的,将不被视为“内容提供者”;
  • 通过搜索引擎提供作品的网页快照、缩略图等应当被认定为提供行为,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未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网页快照将获支持为合理使用;
  • 提供点对点搜索、信息存储空间、链接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认定参与侵权行为;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该司法解释草案对一些内容作了必要的明确,但对于最终通过的草案将有哪些规定以及法院如何理解这些规则,我们还需耐心等待。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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