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受生效裁判损害的救济途径

作者: 高苹、贺宇,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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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的生效裁判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答:第三人受生效裁判损害,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高苹 Gao Ping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高苹
Gao Ping
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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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和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答:实践中发生的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比较复杂,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指向的标的物的权属有异议,最为典型的便是第三人认为生效裁判所涉及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属于原裁判任何一方当事人,而属于第三人;二是因判决、裁定并未涉及的标的物在执行过程中被作为执行标的予以执行而提出异议;三是认为执行行为影响了自己对执行标的物的使用权而提出异议。第三人受生效裁判损害而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对应的应当是其中第一种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答: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若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近年来,在中国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人民法院加强调解工作后,由于调解本身的特点,一些当事人利用调解进行诉讼欺诈,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或者侵占他人财产利益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突出。如何保护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利益已日渐成为民事诉讼法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遂应运而生。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或者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前述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该规定,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时,先对第三人提出的撤销理由进行审理。撤销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审裁判和调解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并同时对原审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与原审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作出裁判。对新诉的裁判,第三人和原诉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问:执行异议与撤销之诉在维护第三人利益上孰优孰劣?

答:这两种救济途径的区别主要是适用的条件不同。执行异议必须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才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没有这个限制。

贺宇 He Yu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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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三人发现原裁判损害自己利益的,既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以以案外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

如果案件没有进入执行程序,比如不涉及给付内容的裁判,本身就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可能;此外,在案件当事人主动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案件也不会进入执行程序。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则只有通过提起撤销之诉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

另外,撤销之诉属于审判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审理程序严格,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更为全面,历时也会比较长。执行异议不属于审判程序,实践中基本采用听证方式,审查方式比较灵活,处理的时间相对较短,但是由于其不适用两审终审制,在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方面没有撤销之诉更全面。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自身的需要进行选择。

高苹、贺宇两位律师是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AnJie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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