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李铮,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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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8月21日施行。一方面,暂行办法解决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管理权属问题,另一方面也细化了具体的监管方式。

李铮 Li Zheng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Senior Partner, Deputy Director of Finance Practice Zhonglun W&D Law Firm
李铮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所规范的私募基金设立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明确表示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故在前述三地设立的私募基金也应适用本《暂行办法》。私募的特点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这是与公募的根本区别。《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了何为“合格投资者”,第四章第十四条又规定了私募基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募资。因此,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只能向《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中的特定对象募资,才属于“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可投资对象比较宽泛,已包括公开市场上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其他有价证券,而且明确规定了兜底条款:“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这是对私募基金投资领域的重大突破。

《暂行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募集资金,既包括“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的“公司”也包括“合伙企业”,只要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则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并由证监会监管。《暂行办法》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一律适用本《暂行办法》,但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另有的规定。

监管操作

私募基金的监管机构为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的发行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但应当根据《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到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应当建立健全基金发行监管,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守住“非法集资”的红线。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作为私募基金的行业协会,促进私募基金业的发展。基金业协会的职责具体为: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和提供行业服务。

登记及备案

《暂行办法》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需要登记,而基金需要备案。这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既包括以投资为目的的法人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包括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

私募基金进行备案的时间应在募集完毕后。备案主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在备案的时候,需要就是否投资公开市场发行证券等投资方向和基金类别进行注明。

根据基金的法定形式不同,需提交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如有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提供。如果基金是公司、合伙制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托管协议

采取管理托管、资产托管方式的,应当提供托管协议。基金业协会有权要求申报的基金提供其他协会认为必要的资料。

《暂行办法》规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定义:

  1.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
  2.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暂行办法》在第十二条中对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在第十三条中规定了一些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但仍被视为合格投资者的主体:

    1.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公益基金投资

需要说明的是:1)社会公益基金投资私募基金并不丧失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属性,因为投资行为仅仅是其现有保值增值的途径,只要投资收益仍用于公益事业,并未让管理者和捐赠者私分牟利就不影响其投资行为;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的范围并不明确,一般理解可能包括资产管理计划等类基金产品;3)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其所管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有利于其成为私募基金的利益共同体,更好的为投资者服务;4)证监会保留了规定其他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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