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的开放与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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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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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贸易自由化”已成为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词语。贸易自由化在服务领域的认知程度不亚于商品领域。本文考查法律服务的自由化及相关术语,并探讨具有敏感性的整合问题,即是否应当允许外国律师和本地律师以一体化方式提供法律服务,以及不同法域采用的不同模式。文章最后阐述了整合对于中国的有利之处。

法律服务的自由化是指对外国律师提供的服务放开市场。以商品贸易来比喻的话,法律服务自由化就是法律服务在国与国之间的进口和出口。

值得注意的是,自由化不一定就意味着外国律师可以在本地法律下执业,即提供本地法律咨询业务。纵观全球,各国监管机构对于本地法律执业资格的授予均施加限制。但自由化至少意味着外国律师可以向相关法域的客户提供外国法律服务和咨询。

自由化在这些年的发展如火如荼。因此,尚未允许引进外国法律服务的国家也日益面临着放开市场的压力,具体而言包括允许外国律师设立业务机构和允许本地律师和外国律师之间进行整合。

如今仅有少数国家禁止外国律师设立业务机构,不过在一些封闭的法域,如印度尼西亚,本地律所可以聘用外国法律顾问来提供外国法律咨询业务。

全球监管框架

法律服务领域的国际市场受《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管辖。《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于1994年4月创立之时签署的协议之一,是关于服务贸易的首个多边贸易协议。《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则是规管商品贸易的协议。

如果某个国家在成为GATS缔约国时将法律服务列入承诺事项之内,则必须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包括成员国之间的无差别待遇。此外还须遵守最惠国原则,即与某一成员国达成的任何优惠安排必须适用于其他成员国。

GATS 认可的服务提供模式有四种(关系到服务的分类和监管方式):

  • 跨境交付 – 是指某一法域的律师以跨境方式向另一法域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如澳大利亚律师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 境外消费 – 是指某一法域的客户去往另一法域“享用”法律服务(如中国客户奔赴澳大利亚获取澳大利亚律师的法律服务);
  • 商业存在 – 这是最为敏感的领域,涉及到允许一国律师在另一国设立商业机构(如澳大利亚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 自然人流动 – 是指某一法域的律师通过搭乘飞机往返的方式向另一法域的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如澳大利亚律师飞赴中国为中国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自由化之利与弊

推行自由化的好处多多,包括:1) 在市场(尤其新兴市场)向外国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开放时可以增强外国投资人的信心;2) 通过国内外律师之间的互动和引入国际标准和最佳惯例,提升本土法律行业的实力和竞争力;3) 通过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机构向当地客户提供服务来增加税收。

反对自由化者也不乏其人,许多人考虑到律师工作(尤其是诉讼领域)的敏感性,并担心允许外国律师在本地市场开展业务可能会对本地的法律体系或法律文化造成负面影响。这曾是韩国在遵照与美国和欧盟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向外国律所放开市场之时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本地律所也抱有顾虑。它们担心外国律所竞争带来的影响以及外国律所可能会垄断市场或吞并本地律所的风险。这些顾虑并非亚洲国家独有。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国际律所合并浪潮波及的一些国家如德国也出现过类似的质疑声。诚然,建设强大而有竞争力的本土法律行业对于任何国家而言至关重要,这是为什么某些国家禁止本地律师和外国律师以一体化方式提供服务的主要原因之一。然而,经验表明,如果对于外国律师和本地律师一体化服务设限的时间过久,可能会对法律体系和本地律所带来不利影响,对于寻求开展跨境业务和打开国际市场的本地律所而言不利影响将更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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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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