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资再逢春 实施细则需更细

作者: 王霁虹以及谢颐,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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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于2010年5月7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即著名的“非公经济新36条”,就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基础设施、环境、资源及能源等领域提出了36项政策措施。国务院多个部委目前共为“新36条”出台了至少15部实施细则,涉及交通运输、市政公用事业、铁路、国土资源等多个领域

基建领域进一步开放

在铁路领域,被称为交通领域最后一个保守阵营的铁道部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明确铁路市场对民间资本全面开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各类铁路线路的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客货运输服务、铁路技术创新,以多种形式参与铁路非运输企业改制重组。

Wang Jihong Managing Partner V&T Law Firm
王霁虹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在公路水路领域,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全程参与公路、港口码头及航道、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服务领域和交通运输新兴业务领域。

在国土资源及矿产领域,国土资源部与全国工商联颁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石油天然气以及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土地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明确为鼓励民间资本的参与,可采取优先开发、补贴或奖励等鼓励措施。

参与方式更多样

在开放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同时,各部委出台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拓宽了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能源领域的途径和
方式。

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政府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进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参与供水、道路、桥梁等项目的运营和养护;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股票等方式间接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和运营;此外,民间资本还可通过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方式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在能源领域,民间资本可参与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投资合作;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无相应勘查资质的,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竞争,获得非常规油气资源探矿权;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招标挂牌等方式参与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及废弃矿山的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的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可在一定条件下取得完成复垦治理土地的使用权。

投资市政公用事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将进一步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的价格和财政补贴机制,逐步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利或非营利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补贴机制。相关做法有利于缓解BOT项目中投资人往往无法按照市场价格波动及时调整收费的困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将积极研究《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立法工作。要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制度的要求,规范市场准入、完善退出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的监管。但从目前现状看,部颁规章层级太低,亟需出台的是法律、法规层级的全国性特许经营立法。

相关扶持力度加强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梳理了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确保民间投资纳税人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

谢颐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谢颐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国土部门提出,民营物流企业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造物流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

中国银监会明确要求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力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帮助解决民间投资主体的融资难题,指导民间投资市场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支持民间投资主体实现商标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作;支持民间投资主体采用债转股减轻债务负担。

外汇方面,相关部门进一步简化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以及境外放款外汇管理,并适当放宽了个人对外担保的管理。

但总体上看,各部委出台的实施细则均不够具体,尚待更具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和配套措施出台,希望民营资本此次盼来的不是又一场镜中花。

王霁虹是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谢颐是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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